发布时间:2019-04-12 热度:
提问:律师您好,我们家房子被强拆了,我上诉到法院,却被告知拆迁方具有强拆权。请问在拆迁案件中,哪些行政主体具有强拆权?
来硕答: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进行行政强拆。
强拆即强制拆迁。是指开发商或拆迁公司与业主就拆迁补偿未能达成协议,经过一定法律程序由法院组织的强制拆迁行为。
行政强拆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强拆被取消”。因此,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之后,对于合法建筑,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强拆权限,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进行行政强拆。
虽然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城市或镇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行政强拆依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也即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对违章建筑采取强拆措施行使强拆权。
针对您的情况,您首先需要确定您家的房屋是不是违章建筑。其次,您需要进一步了解强制拆迁方是不是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5110279280 1360129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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