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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拆迁安置案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拆迁律师必读:办理房屋拆迁安置案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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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拆迁安置案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9-05-26 热度:

房屋拆迁安置,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时,拆迁人在其进行的房屋拆迁范围内,应当给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或叫房屋承租人,依法进行安置的一项民事活动。律师在承办这些案件中,一定要注意房屋拆迁安置个案中的事实证据及相应的法律适用。今天来硕小编来谈谈办理房屋拆迁安置案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注意房屋拆迁安置案与房屋拆迁补偿案的异同点。

房屋拆迁安置和房屋拆迁补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拆迁补偿,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时,拆迁人在其进行的房屋拆迁范围内,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补偿的一项民事活动。它与房屋拆迁安置最大区别就是,补偿安置的对象不同。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基于此,我们就应得出房屋拆迁安置案与房屋拆迁补偿案的异同点。
1、案件的主体不同。房屋拆迁安置案主体(当事人)一般是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和拆迁人。而房屋拆迁补偿案主体(当事人)必定是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和拆迁人。
2、案件适用的法律原则不同。房屋拆迁安置案,适用的是房屋拆迁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修订后的《条例》第27条款中。而房屋拆迁补偿案,适用的是我国民法通则的等价有偿原则。这原则在修订后的《条例》第24条新增条款中得到充分体现。
3、案件的共同点就是都以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解决案件纠纷的法律依据。不过,因原《条例》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依据我国城市居民多以租住公房为主的情况而制定的,而新修订的《条例》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城市房屋产权结构已发生重大变化,公房70%已通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式出售给了公民个人。新建的商品房90%已为公民个人所有。所以我们律师在办理房屋拆迁案件时,应充分掌握原《条例》与新修订《条例》的异同点,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注意房屋拆迁安置案的诉讼时效确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我国的诉讼时效分为三种:一是普通诉讼时效;二是特殊诉讼时效中的短期诉讼时效;三是特殊诉讼时效中的长期诉讼时效。那么在房屋拆迁安置案中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呢?来硕小编觉得,应根据房屋拆迁安置的三种不同的安置方式来具体确定。而这种确定主要是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即我们大家通常所运用的用事实证据去推定权利人何时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
现在,来硕小编向大家介绍三种不同的安置方式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1、以异地安置方式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一般以拆迁人给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发出的《选房通知书》或《看房通知书》上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我国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异地安置的,都是一次性提供安置房源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挑选。
而拆迁实践中,拆迁人在此之前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发书面通知,通知他们在一定期间挑选自己看好的房屋且签订相关协议。如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对拆迁人提供的房源没看好而放弃,那么他要重新主张安置房屋就必须在接到选房或看房通知单后,在其规定的最后一天期限内次日起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因诉讼时效而丧失自己的胜诉权。
2、以回迁安置方式而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这种情况下,应以拆迁人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为从这时开始,如果拆迁人还不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回迁安置的,该房屋使用人就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从房屋拆迁的实践看,回迁安置的,拆迁人一般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过渡性房源或提供过渡性房源安置房屋的费用(租金)。而按照我国拆迁行政法规和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这种过渡期的长短因开发商的建设规模大小和建设楼宇的高低不同而不同,但最长的时间为3年。有时,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过渡期往往还延长,即超过拆迁人当时发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所规定的最后回迁期限。显然这时的诉讼时效就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即期间为2年的规定,而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而定。
3、以货币化安置形成的房屋拆迁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如何确定?这个时候,应当以拆迁人下发的《领款通知单》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为从这时开始,如果拆迁人不将货币发放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那么该房屋使用人就应该知道自己依法应享有的货币化安置权利被侵犯。如果从这时开始两年内,该房屋使用人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去向拆迁人申领房款,而在两年以后才要,拆迁人不给,则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丧失了胜诉权。

三、注意房屋拆迁安置案中的两种不同法律关系

在如下情况出现时,则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会引起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律师应当加以把握。
1、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新修订《条例》称房屋承租人)就安置问题达不成协议时,应由当事人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这一裁决不服的,在收到裁决书之后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达成安置协议,而一方不履行协议的,此时一方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还应视不同的情况而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
首先,如果是拆迁人不履行安置协议的,通常的情况不按协议的规定提供房屋,或发放货币,不付给其他依法应当发放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这时,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之间就是一种平等主体法律关系,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直接按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如果是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不履行协议,即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领取新房屋钥匙或货币后,又拒绝搬迁的,或签订安置协议后又反悔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实践中按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是按行政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

四、注意某些房屋拆迁安置案的法律冲突

拆迁律师在办理拆迁案件应注意法律冲突,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出发,努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5110279280 1360129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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