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23 热度:
提问:律师您好,我住在上海,2016年12月结婚,同住的还有我的父母。2017年5月,我们家接到了拆迁通知。拆迁方根据政策,给了我们家拆迁补偿费60万元。同年7月,我离婚了,妻子提出取得拆迁费15万元,请问我应该给她吗?
来硕答:应该给的。
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额的分割发生纠纷,一般要以是否同住人为关键要点。
同住入指的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您的前妻未在该处居住一年以上。但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里的另外一项规定,即: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年,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款。因此,您应该给前妻补偿款。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5110279280 13601297308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
拆迁律师团 www.wenxinchaiqi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