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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拆迁补偿款,这些问题你需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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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拆迁补偿款,这些问题你需要知道

发布时间:2019-05-23 热度:

对于拆迁问题,被拆迁人最关心的莫过于拆迁补偿。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后,等待补偿款的发放成了一件大事。那么,拆迁补偿款究竟什么时候发放呢?今天来硕小编就来说说这个问题。

因为土地性质不同、法律依据不同,导致对于补偿款的发放是有所差别的。
1、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动迁,其核心是征收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2、涉及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的,对于房屋征收拆迁,依据的是国务院令第590号,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动迁的补偿款支付日期是由征收方和被拆迁方自由约定的,当然了,对于支付也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先补偿后搬迁。
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被拆迁人在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就应将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作明确约定,届时拆迁人应当在该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将拆迁补偿款存入指定银行,并将银行开具的补偿款存款单据交付给被拆迁人。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5110279280 1360129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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