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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儋府〔2018〕107号
因实施那大建设北路及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儋府〔2017〕54号),对被征收人位于那大建设北路及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因《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儋府〔2017〕53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为保证那大建设北路及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和《那大建设北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了《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儋府〔2017〕53号)。现将征收补偿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儋州市那大镇人民政府,房屋价格评估机构为儋州创业家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为儋州旭升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三、对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那大建设北路及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范围内建筑面积为113.21平方米的房屋及其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收回其占地面积为127.3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现场编号:JS40)。鉴于被征收人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协议,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四、根据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及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分别作出的房屋及土地价值评估报告,被征收房屋及土地货币补偿总额为人民币贰拾玖万壹仟壹佰贰拾捌元整(¥291128.00)。其中:土地补偿费为人民币壹拾玖万壹仟叁佰叁拾贰元整(¥191332.00);房屋及构筑物补偿费为人民币陆万玖仟壹佰壹拾陆元整(¥69116.00);房屋拆迁奖励为壹万捌仟陆佰捌拾元整(¥18680.00);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五、限被征收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到那大镇那恁村民委员会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位于那大建设北路及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内的房屋腾空。否则,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儋府〔2018〕9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该
决定,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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