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31110000085502922T
您当前位置:主页 > 拆迁律师 > 政策法规 > 地方政策 >
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_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

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

13717865152 立即咨询

电话回拨服务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分享:

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

发布时间:2019-08-23 热度: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15〕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督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督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
 
 
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贷款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贷款项目有序推进和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甘肃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开展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4〕111号)、《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甘建保〔2014〕253号)和《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综〔2014〕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级统贷、分项实施、统一还款”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是指全市纳入国家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由各县区政府主导和陇南市龙江城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龙江公司”)、各县区城投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利用省开行贷款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及符合政策要求的扩展项目和相应的城市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贷款资金,是指市政府授权,由市龙江公司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统一借款主体,负责向省开行申请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包括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软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贷款资金用于新建安置房、购买安置房、货币补偿安置等形式的棚户区改造,用于棚户区的征地、房屋征收、过渡安置、道路、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绿化、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相应的公用设施建设。
第五条  贷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机制。市政府统一组织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申报,市龙江公司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统一借款主体,履行申请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贷款项目的政策落实、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各县区财政部门履行本县区棚户区贷款资金的监管、资金核算,督促到期债务按期偿还等职责;项目法人单位是项目借款主体,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承担相关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的申报、使用、偿还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棚改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监管及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审贷工作,对各县区相关项目法人单位上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审核、贷款初审,项目实施监管和结算验收。
 
第二章 项目申报条件及项目审核
    
第八条  申请省开行贷款资金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本县区棚户区年度改造计划;
(二)符合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用地等相关条件;
(三)各县区政府和指定用款主体与市龙江公司签订了《陇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合作三方协议》;
(四)项目法人单位已到位资本金不低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额的20%(其中10%的资本金可申请软贷款)。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和指定用款主体将符合棚户区改造贷款条件的项目上报市棚改领导小组审核。
市棚区领导小组审核后,市龙江公司负责将符合棚户区改造贷款条件的项目汇总,上报全市棚户区改造省开行贷款项目,编制棚户区项目省开行贷款计划书,具体内容包括: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15-2017年度贷款项目建设计划,含各子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周期及投资;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贷款项目申报额度、资本金到位情况及还款计划;
(三)各县区有关部门和城投公司贷款项目的批复及项目前期手续等。
第十条  市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市棚改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贷款项目资料向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提交申请,省建设厅、财政厅审核确认后,由省扶贫开发和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扶贫棚改公司”)向省开行申请发放贷款。省扶贫棚改公司与市政府及市龙江公司签订《甘肃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合作三方协议》。
 
第三章 贷款原则和内容
 
第十一条  贷款原则。
(一)自主决定、自愿申报原则。各县区根据本县区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和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负债水平、偿还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是否贷款,自愿申报;
(二)合理负债、风险自担原则。各县区根据所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量、地方政府财力以及债务风险程度,合理提出贷款需求;
(三)改善民生、效益优先原则。各县区应根据本县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际,优先安排有利于改善民生、提高经济社会效益、提升城镇功能和人居环境作用明显的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
(四)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原则。贷款资金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不得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外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项目;
(五)借偿一体、谁借谁还原则。各县区和市龙江公司加强贷款资金管理,规范贷款、还款流程,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第十二条  贷款内容。
(一)贷款品种、期限及利率。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软贷款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不超过50%(可用于弥补资本金不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年;中长期贷款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贷款利率及期限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二)融资结构。包括资本金(含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县区政府筹集资金、省开行资本金软贷款);地方市场化融资筹集到的资金;省开行中长期贷款等。资本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其中10%的资本金可申请软贷款)。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切实履行棚户区改造职责。加强贷款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建设,严把规划设计、建材供应、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等关口,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按计划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要优化项目选址布局,加大贷款项目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同步配套完善给排水、供电、燃气、供暖、通讯 、消防等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和建设教育、卫生、文体、物业服务、社区管理等公共服务、商业服务设施,完善公共交通设施。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初步设计审批、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施工公示牌制、永久性标牌制、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
第十六条  项目参建各方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住户摸底调查和征地拆迁工作,市县区发改、建设、规划、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依法简化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环节,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实行联审联批,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第五章 贷款和使用
 
第十八条  贷款资金拨付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各县区申请贷款时,项目资本金应按比例先期到位。根据项目实际用款需求,由项目法人单位向市县棚改领导小组提交用款申请,经市县棚改领导小组审批后,向市龙江公司出具项目用款通知书,由市龙江公司向甘肃省扶贫开发和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扶贫棚改公司)提交提款申请。省扶贫棚改公司审核确认后,在批准的额度内向省开行申请提取贷款。贷款可分批次提取,自提款日开始计息。市龙江公司贷款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使用贷款的项目法人单位承担。市龙江公司和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开设省开行贷款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提取和支付贷款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前一个月提出用款计划申请,提交项目用款审批表,同时提供采购合同(施工合同、商务合同)、监理合同、大额正式发票等有关贷款支付依据。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县棚改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交国家开发银行审核拨付,各县区项目法人单位按月向市龙江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提供工程形象进度表。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需在贷款发放前,按照要求向市龙江公司在省开设贷款偿债准备金专用账户,存入贷款额5%作为偿债准备金。
 
第六章   贷款本息偿还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本息偿还坚持“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按季偿还到期本息,在本息到期前20个工作日,将当期本息资金足额划入市龙江公司指定的资金归集账户,由市龙江公司统一还款至省开行指定的偿债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划入到期利息和本金,先由市龙江公司通知省扶贫棚改公司及省开行,从偿债准备金专用账户中扣收。若仍有不足,由市龙江公司通过省扶贫棚改公司向省财政厅提出扣款申请,并将所扣资金划转至市龙江公司偿债资金专户。用款主体承担违约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实施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各县区政府应提前报告市棚改领导小组、市龙江公司和相关银行,同时应落实贷款偿还责任或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用款主体及市龙江公司可申请提前偿还本金,经市棚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扶贫棚改公司及省开行并在相关部门备案,利息按照贷款实际发生期限计算。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将各自承担贷款资金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加强项目运营和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市龙江公司、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省开行贷款资金进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接受市棚改领导小组、财政、建设、审计部门和省开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及市龙江公司和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省开行贷款资金管理相关工作。该资金由市棚改领导小组审核,市龙江公司向项目法人单位支付,市财政局及各县区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向市龙江公司出具按时偿还贷款承诺函,授权县区财政部门开设专户并与市龙江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协议》;
(二)组织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规划、土地、环评、立项等手续;
(三)组织向市棚改领导小组申报贷款计划,与市龙江公司签订《陇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三方协议》,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四)督促项目法人单位按贷款计划筹集项目资本金;
(五)制定还本付息计划,及时督促项目法人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贷款资金专户的核算监管;
(二)负责对项目法人单位的资金使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棚户区项目建设进行审计监督;
(二)负责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及时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总体规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分解;
(二)负责对全市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建设情况动态监管;
(三)负责对全市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检查考核;
(四)负责组织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市龙江公司主要职责:
(一)对经市棚改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制定资金支付计划,并向项目法人单位支付贷款;
(二)组织协调省开行贷款支付及偿还工作;
(三)协助省开行及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贷款项目监督管理;
与各县区政府及项目法人单位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支付和使用三方协议》;汇总编报贷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棚改领导小组审核后向省扶贫棚改公司申请贷款资金划转;
(四)制定还本付息计划,及时督促各县区政府及项目法人单位按时还款,确保按期偿还省开行贷款本息。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职责:
(一)与县区政府、市龙江公司签订《陇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三方协议》,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二)及时向市棚改领导小组、市龙江公司和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申请,按省开行要求提供项目有关材料;
(三)按照项目贷款计划,在贷款到位前将项目资本金足额划入市龙江公司指定的资金归集账户,由市龙江公司统一将资本金划入省开行指定的项目资本金专户;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贷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四)建立省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向市棚改领导小组、省开行和市龙江公司上报项目进度说明和财务报表;
(五)履行签订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委托代建协议》,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和浪费的。
第三十五条  对未按要求履行贷款相关协议的县区,由市棚改领导小组取消其申请使用国开行贷款资金的资格,并报市政府取消对相关项目的政策支持。
对未按要求履行贷款相关协议的项目法人单位,经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市龙江公司将停止对该项目的融资支持,并收回贷款本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及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流程
3.承诺函
 
 
 
 
 
 

附件1
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项目监管及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贷款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贷款项目有序推进和贷款资金专款专用,经研究决定,成立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审贷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旺泽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吴雪林   市委常委、副市长
张庆宏   副市长
成  员:李  勤   市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副主任
杨耀先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新林   市建设局局长
漆文忠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李德平   市工信委主任
冯醒民   市监察局局长
陈  荣   市民政局局长
徐世林   市财政局局长
张贤良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  卫   市规划局局长
武杨林   市农牧局局长
任建荣   市林业局局长
刘继成   市文广新局局长        
曹代成   市审计局局长
胡继明   市法制办主任
李录顺   市龙江公司经理
张庆宏同志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杨新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勤、杨耀先、任建荣、李德平、李录顺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市建设、工信、林业、金融办等相关部门抽调组成。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继任同志接替,不另行文。
 
 
 
 
 
 
 
 
 
 
附件2
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
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流程
 
一、贷款申报
1.各县区政府及市龙江公司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本地棚改任务、资金筹措情况申请项目所需贷款,并将申请贷款的相关资料上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县区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和总投资,并根据县区政府财力状况、负债水平、偿债能力和债务风险程度,提出初步贷款项目审核意见,提交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3.市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市棚改领导小组确定的贷款项目资料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审核确认后,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向市政府下达年度贷款额度计划。市政府向省扶贫棚改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市龙江公司将申请贷款的项目相关资料报省开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省开行向省扶贫棚改公司与市政府及市龙江公司签订。
4.市县区政府向市龙江公司出具按时偿还贷款承诺函。
5.市县区政府、项目法人单位、市龙江公司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三方协议》。
6.市县区政府授权市县区财政部门与市龙江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协议》。
二、贷款划拨
1.项目法人单位会同县区财政部门向市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用款申请,经市棚改领导小组审核审批后,向市龙江公司出具项目用款通知书,由市龙江公司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提交贷款申请。
2.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由省扶贫棚改公司在批准的额度内向省开行申请提取贷款,省扶贫棚改公司当日将资金划转至市龙江公司在省开行设立的账户。
3.市龙江公司及时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各项目法人单位账户,市龙江公司贷款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使用贷款的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4.项目法人单位将使用贷款资金的相关资料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市龙江公司统一向省开行提交。
三、还本付息
1.项目法人单位要在指定的银行设立还本付息专户。
2.项目法人单位要按季偿还到期本息,将当期本息资金足额划入市龙江公司制定的资金归集账户,由市龙江公司统一还款至省开行指定的偿债资金专户。
3.项目法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划入到期利息和本金,先由市龙江公司通知省扶贫棚改公司及省开行,从偿债准备金专用账户中扣收。若仍有不足,对各县棚改项目用款主体逾期还款由市龙江公司通过省扶贫棚改公司向省财政厅提出扣款申请,并将所扣资金划转至市龙江公司偿债资金专户。
4.各县区用款主体及市龙江公司可申请提前偿还本金,经市棚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扶贫棚改公司及省开行并在相关部门备案。

附件3
 
承  诺  函
 
陇南市龙江城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甘肃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办法》、《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和《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贵公司就我县(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清单附后)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贷款         万元。为了保证项目建设资金的合规使用和按期足额偿还,特承诺如下:
一、保证贷款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规定范围外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项目。
二、承担上述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的本息偿还责任。
三、统筹筹措还款资金,纳入县区级政府财政预算,保证按时足额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转至贵公司账户。
四、如果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本息,同意按照《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扣款,并承担违约发生的一切费用。
五、指定          为用款主体,承担借款资金使用、管理和归集偿还本息资金的责任。对指定用款主体使用、偿还贷款本息资金进行监管,并对指定用款主体的违法、违约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5110279280 13601297308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 www.wenxinchaiqian.com


关闭窗口
上一篇:陇南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

相关阅读

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财政厅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财政厅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意见...

青海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青海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固定电话010-64252899

北京市朝阳区国创产业园6号楼F201

手机13601297308

微信号:wenxinchaiqian

手机13717865152

微博: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