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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意见
青建房〔2015〕386号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财政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财政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指导市(州)、县(市、区、行委)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以下简称棚改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重要性
在棚户区改造中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新运作模式。政府购买棚户区服务,符合融资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各级政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有利于开辟开发性金融支持棚户区改造新途径,有利于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从2016年起,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要推行通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棚户区改造的运作模式,并利用其优势争取金融机构(特别是开发性金融)资金支持,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当前,各地要立即启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在今年内实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二)工作原则。各地在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时,要遵循政府主导、量力而行,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棚户区改造民生和发展工程的属性、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建设,规范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方式、标准和程序,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主体,加强监管、严控风险,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
三、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要步骤
(一)界定购买范围。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尽快确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列入政府棚户区改造计划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项目;
2、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
3、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4、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其他项目。
(二)明确购买主体。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后,应及时授权相关工作部门作为购买主体,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购买主体应当是以下单位之一:
1、承担棚户区改造职责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承担棚户区改造职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3、承担棚户区改造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承担棚户区改造职责、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纳入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应当逐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依法依规做好有关预算编制和报批工作:
1、根据政府授权,购买主体科学编制相关棚户区改造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2、购买主体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做好年度预算和中长期财政预算。
3、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确定的棚改计划和财力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安排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4、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按要求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四)确定购买方式。购买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棚户区改造特点,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的原则,科学确定购买服务的方式:
1、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要方式。
2、因实际需要且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的,可依法确定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购买。
3、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展前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五)优选实施主体。购买主体严格按照购买服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确定的购买方式,认真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工作,依法、依规、依程序择优选择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主体。按规定做好购买棚改服务相关信息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施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2、具备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3、具有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5、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六)签订购买合同。按规定程序确定实施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实施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
1、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价格、工程质量等要求,资金结算方式,以及双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2、购买主体应当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实施主体依法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
3、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购买主体应当将合同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公示,并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七)支持申请贷款。实施主体凭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棚户区改造贷款,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购买主体应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特别是支持实施主体争取开发性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偿还期限长的贷款。
四、多种方式支持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
(一)利用政府债券支持。对财力困难的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券弥补的,在核定的限额内可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二)财政贴息支持。加强财政对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可按财政部规定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补贴,贴息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个百分点,贴息期限按项目实际贷款期限确定。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在推进购买棚改服务过程中,要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进一步推进部门职能转变,鼓励创新,激发活力,科学配置公共服务资源,积极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长效机制建设,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办法,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推进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加强预算管理,加强购买服务预算审核和核准。
(三)加强合同管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事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购买主体应当督促实施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提请财政部门依法依规支付款项。实施主体应当严格履行合同,认真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按时完成任务,保证数量和工程质量,主动介绍有关部门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四)加强绩效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印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要纳入绩效管理体系,加强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和政府购买服务成效的重要参考依据。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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