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08 热度: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二十一(河南周口·强拆):未经法定程序,区政府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事实概要】
2018年9月,淮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淮政[2018]50号《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北关沟(北二环-古蔡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的决定》,翟先生位于淮阳县北关太昊陵市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9年6月3日,上述决定书被法院确认违法。
2020年5月26日,淮阳区(原淮阳县)人民政府在未与翟先生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未经法定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办案掠影】
来硕律师认为,淮阳区人民政府对案涉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确认违法。
1、翟先生尚未与淮阳区人民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亦未领取补偿款。
2、在案涉房屋被拆除前,翟先生尚未交付房屋。
3、淮阳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决定已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的情况下,既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更未经人民法院司法强拆程序,就径行对案涉房屋予以拆除,不符合法定程序。
4、拆除过程中,淮阳区人民政府未履行将房屋内物品清点登记并妥善保存的义务。
2020年6月4日,翟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8月26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26日组织强制拆除原告翟先生位于淮阳区北关太昊陵市场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行政机关在未作出补偿决定且未经法定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径行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属程序违法。当事人如遇此类情况,可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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