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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迁律师:危机时分扭转强拆命运

安徽拆迁系列之:危机时分扭转强拆命运 拆迁宝典之解铃还需系铃人 【事实概要】 2009年5月,因安徽省铜陵市铜芜路拓宽改造,周方旭(化名)等4户位于铜芜路的商铺均被划入拆迁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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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迁律师:危机时分扭转强拆命运

发布时间:2019-05-07 热度:

 安徽拆迁律师:危机时分扭转强拆命运
 
拆迁宝典之——解铃还需系铃人
【事实概要】
2009年5月,因安徽省铜陵市铜芜路拓宽改造,周方旭(化名)等4户位于铜芜路的商铺均被划入拆迁范围。由于拆迁人铜陵市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所开具的拆迁补偿安置条件不甚合理,周方旭等四户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随后,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向铜陵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对周方旭等四户进行拆迁裁决。
2010年9月上旬,铜陵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依次对周方旭等四户作出了《裁决书》。然而,愤怒的商户们未依照拆迁裁决书腾空房屋,但不懂法的他们亦未依期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铜陵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向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1月中旬,狮子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对周方旭等四户予以强制执行。此情此况,就此以往,家将不家!
2011年3月下旬,周方旭等四人带着他们的“拆迁苦旅”慕名敲开了燕薪拆迁维权律师团的大门,并委托了燕薪律师作为力挽狂澜的维权义士。一场关于阻断司法强拆的法律之战即将破晓而出。
【办案掠影】
介入该案时,四委托人已然面临尤为急迫的状况,悬在头顶正上方的强拆之剑随时有可能直直刺下来,让人们无力抗拒。站在如此风高浪急的拆迁大潮之中,燕薪律师冷静地洞察波涛汹涌中的暗流涌动,继而为匡扶正义而采取行动。
办案第一阶:正面争锋,复核与申诉双管齐下
基于事态紧急的考虑,燕薪律师在受案之后便连夜钻研案情,写就了两份能够有效勒住司法强拆前进步伐的法律文书。其中,一份是写给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的《复核申请书》,另一份则是写给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申诉书》。两份文书都是洋洋洒洒三千余字,详细阐述了狮子山区人民法院不应实施司法强拆的六大理由:
①因本案执行对象为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此该案的受理法院应当是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而非狮子山区人民法院;②铜陵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不是适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因为其仅仅是未获得行政授权的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因此其也无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③本案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要件;④申请执行的对象——《裁决书》本身重大违法事由重重;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须符合一方已经完全履行生效裁决而另一方拒不履行的条件,而本案中拆迁人亦未履行该《裁决书》,既未提供经营用房作为安置房,也未交付相关款项,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⑥铜陵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并未提交相关材料,依法不得准予执行。
办案第二阶:一鼓作气,行政起诉拆迁裁决
在做完复核与申诉工作后,百忙状态中的燕薪律师对化解周方旭等四委托人的强拆风险这一重任未有丝毫放松,经过一番深思熟虑之后很快又采取了第二维权方略——以委托人的名义,将铜陵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诉至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所作《裁决书》违法并予以撤销。在燕律师提交的起诉状中,被诉裁决行为的重大违法事由变得一览无遗起来:
其一,铜陵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经行政授权的事业单位,不符合法律关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资格要求;
其二,裁决申请人,亦即拆迁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是地方政府成立的部门,由其作为拆迁人主导拆迁,属重大违法;  
其三,裁决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存在着评估机构并非拆迁双方共同选定,而是由无权主体——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来委托方面的主体违法、估价时点错误方面的实体违法、未依法进行实测评估而依产权资料评估方面的程序违法、未采用市场比较法估价方面的实体违法等多重违法情形,基于此的裁决自然很难有合法性可言;
其四,裁决中未依《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原告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构成实体违法。
在燕薪律师频繁发起的合法性打击火力下,充当着“炮灰”角色的铜陵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逐渐不堪重负起来,遂决定脱离压力场,于2011年6月向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周方旭等四户停止执行强拆,而理由则是不能为该四户提供具体安置房源。随后,狮子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强拆程序。至此,周方旭等四户终于“虎口脱险”……
【律师说法】
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导致近年来城市建设规模和城市人口数量急剧膨胀,土地需求的飞速上升是这一国情下的必要结果。如何满足土地需求?答曰,房屋拆迁是也。
从2001到2011,十年风雨拆迁路为中国式拆迁的血泪史打开沉重的一页。在这血与泪编织而成的一页里,悲恸的故事罄竹难书,最终成为了国民们不可承受之重。于是,矛头直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而代之,将政府从旧拆迁时代的开发商幕后“保护伞”及行前“御前卒”变更为新拆迁时代的主导者。当然,新条例不仅让政府从幕后走到前台,也给政府戴上权力的镣铐,限定其只能在公共利益目的的条件下行使拆迁大权!
伴随于此,政府拆迁裁决制度、政府强制拆迁制度均被埋进历史的尘埃堆里。也因于此,类似于本案这种起因于非法裁决而进一步引发强拆程序的案件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发生概率,而我们的国家和民族也将离文明拆迁、依法拆迁越来越近,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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