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31110000085502922T
您当前位置:主页 > 维权指南 > 其他维权 >
不做拆迁无用功,及时走法律途径维权!_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不做拆迁无用功,及时走法律途径维权!

为了规范征地拆迁,平衡征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征地拆迁双方进行制约。然而,总有一些拆迁方出于私利的考虑,违规操作,做出违背法律和公益目的..

15110279280 立即咨询

电话回拨服务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分享:

不做拆迁无用功,及时走法律途径维权!

发布时间:2020-04-03 热度:

为了规范征地拆迁,平衡征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征地拆迁双方进行制约。然而,总有一些拆迁方出于私利的考虑,违规操作,做出违背法律和公益目的的行为。大部分普通老百姓都是第一次接触拆迁,不了解拆迁更不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他们就会做出一些拆迁“无用功”,有些方法不但不能维权,甚至会向更坏的方面发展。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律师强烈提醒大家:不做以下几种拆迁维权中“无用功”,及时走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1、盲目信访
可能是惯性思维的影响,也可能是由于传统习惯的规律,人们遇到纠纷第一反应就是上访告御状,这种行为被大量适用在被拆迁户的维权行动中。但上访维权争补偿,真的能有效果吗?
不能说一点效果也没有,国务院颁布信访条例,一定程度上是保障信访人权益的。但在征收拆迁中,信访条例被严格适用。且因为拆迁工作政策性特别强,信访条例很难直接适用在拆迁纠纷中。还有在现实情况中,通过上访成功获得拆迁高补偿的事件也寥寥无几,基本上的情况都是上访过程中所付出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以及精神成本早已超过了最终得到的补偿,基本上无性价比可言,其会因耗时过长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机。因此,信访只能是一个拆迁维权的辅助性手段,而不是唯一方法。
2、以暴制暴
拆迁方使用暴力手段强拆强征是常有现象,这无可厚非,因为他们要在极短时间内完成拆迁工作,且他们有强大的公权利作为支撑,足以让他们肆无惧惮。但作为被拆迁的你,可不能那么任性的以暴抗暴,一是你没有足够的能力,二是你使用暴力很可能涉嫌违法,三是你只有被暴力的份儿。所以,使用暴力抗拆无异于以卵击石,是拆迁维权的大忌。
3、把“拖延”“等”当做解决办法
很多被拆迁人有这样的思想意识,就是既然我惹不起,我总躲得起呀。于是,拖,成了他们解决问题的方式,也是他们维权的行动。怎么拖了?见到拆迁人员绕道走,拆迁方上门闭门不见,让签协议抵死不签,让搬迁就在家里呆着哪也不去……这样的方法真的有效吗?不要低估拆迁方的行动力,也不要以为没有你的签字他们就没有办法拆迁了。对于拆迁方来说,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他们办不到的。拖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让你处于上风,但超过了拆迁方的忍耐期限,你很可能就“大难临头”了。拖是要讲究战术的,拖到什么时候,什么时候该拖都要严格把握好,这样才能让你有话语权。而对于文件的签字,你也是要有选择性的去签收的,这样才能保证你的时效等法律权利,而不是一味的一拖再拖。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5110279280 13601297308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 www.wenxinchaiqian.com


关闭窗口
上一篇:房屋拆迁评估太低,怎么维权?
下一篇:签订拆迁协议后,拆迁方单方面毁约该怎么办?

相关阅读

协议签订后拆迁方单方面毁约,该怎么办?
协议签订后拆迁方单方面毁约,该怎么办?

拆迁咨询:律师你好,我家房屋拆迁,已经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是前几天拆迁方却要让我再多交20万,否则他们将单方面毁约,不履行合同,我该怎么办? 来硕拆迁律师...

拆迁提起行政复议,一般多久会给答复?
拆迁提起行政复议,一般多久会给答复?

拆迁咨询:律师你好,我认为政府给我的拆迁补偿非常不合理,向复议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申请,可是都快一个月了,也没有任何消息,请问一下我的复议申请有效么?他们什么...

拆迁评估的合法性该如何判定?
拆迁评估的合法性该如何判定?

拆迁咨询:律师你好,我们这个地方拆迁,但是我对房屋评估价格不是很满意,我想问一下如何判断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否合法? 来硕拆迁律师答疑: 在解决房屋拆迁纠纷中对...

拆迁办公室是否有权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
拆迁办公室是否有权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

拆迁咨询:律师你好,请问拆迁办公室是否有权利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来硕拆迁律师答疑: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固定电话010-64252899

北京市朝阳区国创产业园6号楼2层201

手机13601297308

微信号:wenxinchaiqian

手机15110279280

微博: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