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01 热度:
关于村民自治拆迁的诸多疑问:村委会真的有拆除房屋的权利吗?
在农村房屋拆迁中经常会发生这种现象,村里有的人觉得补偿不合理,村里就会拿村民自治说事,鼓动其他村民,还有就是社会上的人员,到你家“帮助”你拆除房屋。这种行为,哪怕去找拆迁方说理,他们也会说,是你们自己内部的纠纷,和他们一毛钱关系也没有。这时你就是有理没处说,只能走法律程序来维权。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村民自治拆迁的诸多疑问,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可以讨论决定后办理,这种事项包括: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腾退、拆除决定等事项,涉及村民个人合法财产的处分,不应包含在上述村民会议可以讨论决定的范围内。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我国村民自治的法律依据。村民自治是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治理行为,集中表现为由村民大会或者经过村民大会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治理行为。关于村民会议的自治范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就村民自治与宅基地的关系而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可以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由此可知,村民自治与宅基地的关系,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其仅具有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的权限。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与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故,村民委员会想要收回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需要满足以上三种法定条件,且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以腾退的名义,自主决定腾退房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其实不合法。
那么村委会是否具有投票决定房屋性质并决定拆除的权利?
对房屋的性质作出认定,需要有法定职权的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严格依法作出。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对房屋的性质作出认定,需要有法定职权的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严格依法作出。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是乡镇人民政府才具有相应职权,村委会以投票的方式认定房屋性质显然违法。而对拆除房屋,法律更是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村委会决议决定拆除村民的房屋实为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掠夺。
看起来合法的村民自治,其实漏洞百出,经不起法律检验。公民的私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既是物权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宪法根本大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但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法律上睡觉的人,房屋被违法拆除、腾退,应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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