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31110000085502922T
您当前位置:主页 > 维权指南 > 其他维权 >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后,大概多久会进行拆迁?_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后,大概多久会进行拆迁?

房子拆迁之前都会先给一个公告,公告下发后而是隔一段时间才进行拆迁,这隔的一段时间是多久呢?房屋的拆迁程序是怎样的?如何进行补偿?下面由来硕律师进行解惑 出了公告大概..

13717865152 立即咨询

电话回拨服务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分享: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后,大概多久会进行拆迁?

发布时间:2020-01-08 热度:

 房子拆迁之前都会先给一个公告,公告下发后而是隔一段时间才进行拆迁,这隔的一段时间是多久呢?房屋的拆迁程序是怎样的?如何进行补偿?下面由来硕律师进行解惑
 
 
 
 
 
 
 
出了公告大概什么时候拆迁?
 
 
    从公示到拆迁一般要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房屋征收程序
 
 
    一、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这是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必须经过的步骤,以助于有关部门对征收对象、征收范围以及价格、民情的把握。
 
    拆迁户对此可以着手准备对自己的房产价格的估算。
 
    法律规定城市拆迁程序是什么
 
    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需要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这由有关行政机关操控,但拆迁户对拆迁方案有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
 
    三、论证征收补偿方案与听证
 
    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开后就具有法律性质,对征收方和被征收方都有约束力,所以征收方案须经过反复论证,这就涉及到听证程序。
 
    这里的听证是应当举行,意思是拆迁户可以参加听证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且被记录在案,这是拆迁户充分保障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而在事实上的拆迁中,很多地方直接略过听证公告拆迁方案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至于公布的形式应当保证公众能够知晓。
 
    这也是拆迁户后期维权的有效凭证和依据。这一阶段除了《条例》是证明文件,公民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政治权利也是权益保障的关键点,公民可以以此为维权的诉讼点。
 
    五、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修改方案是针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后,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公众意见对征收意见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及时公布。
 
    这一点主要是针对拆迁户的总体意见,目的也是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尊重公民意见。拆迁户在此时应该充分表达出自己的要求,适时把握市场行情作出正确的判断。但在现在的拆迁中,这一步骤时常被一带而过,并没有充分实践法律的规定,这也是后期公民维权的一个切入点。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拆迁涉及群体大,关系地区社会秩序平衡。风险评估应在拆迁工作开始之前作出大概的风险预算,这是对地区稳定的负责,也是保障拆迁户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七、落实征收补偿费用
 
    补偿是对拆迁户最为重要的利益点。在拆迁中,补偿款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这也是规避行政官员贪腐的关键点,资金的流动必须有透明的支出、入账明细,充分保障拆迁户的赔偿款足额到位。
 
    八、申领征收许可证
 
    九、公告与进场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要依法进行公共。公告形式不限,但必须保证每个拆迁户都能知晓明了。公告内容应当包含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实施单位、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然后就可以委托实施单位进场开展工作。
 
 
 
   
 
房屋拆迁补偿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5110279280 13601297308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 www.wenxinchaiqian.com


关闭窗口
上一篇:拆迁补偿安置的时间节点有哪些?
下一篇:拆迁中权益受损提起行政诉讼应注意哪些问题?

相关阅读

固定电话010-64252899

北京市朝阳区国创产业园6号楼F201

手机13601297308

微信号:wenxinchaiqian

手机13717865152

微博: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