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手段,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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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手段,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①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②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③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④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⑥法律关系相似。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裁决者,所以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的范围,与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不少相似的地方。
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也有许多相同之处。二者的受案范围基本相同,所作出的裁决种类和执行手段也基本相同。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不适用调解等原则,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都适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有诸多共同点,但毕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1、处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
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
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
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3、受案范围不同
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
4、审查标准不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
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
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应把握的相关时限:
1、关于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认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由申请人选择,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以上时限梳理总结,依据《行政复议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2、关于行政诉讼
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诉讼机关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被告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上诉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以上时限梳理,依据《行政诉讼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有关说明
裁定下达之后的执行期限法律无规定,一般是需要执行到裁定上的财产,即可执行终结。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有关“5日”“7日”“10日”等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律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规程中的“以上”“以下”“内”“前”,均包括本数;“后”不包括本数。来源:本文综合自华律网与土地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