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18 热度:
在农村房屋拆迁中经常会发生这种现象,村里有的人觉得补偿不合理,村里就会拿村民自治说事,鼓动其他村民,还有就是社会上的人员,到你家“帮助”你拆除房屋。
这种行为,哪怕去找拆迁方说理,他们也会说,是你们自己内部的纠纷,和他们一毛钱关系也没有。这时你就是有理没处说,只能走法律程序来维权。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可以讨论决定后办理,这种事项包括: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腾退、拆除决定等事项,涉及村民个人合法财产的处分,不应包含在上述村民会议可以讨论决定的范围内。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我国村民自治的法律依据。村民自治是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治理行为,集中表现为由村民大会或者经过村民大会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治理行为。关于村民会议的自治范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就村民自治与宅基地的关系而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可以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由此可知,村民自治与宅基地的关系,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其仅具有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的权限。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与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故,村民委员会想要收回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需要满足以上三种法定条件,且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以腾退的名义,自主决定腾退房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其实不合法。
村委会是否具有投票决定房屋性质并决定拆除的权利?
对房屋的性质作出认定,需要有法定职权的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严格依法作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可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有权对房屋性质进行认定,村委会以投票的方式认定房屋性质显然违法。而对拆除房屋,法律更是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村委会决议决定拆除村民的房屋实为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掠夺。
村委会根据村民自治决定的事务是否可诉呢?
村民自治决定的事务可诉,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原告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自治不受其他机关团体的干扰,但村民自治不是法外之地。
村民委员会只是一级村民自治组织,应该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其作出的收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决议明显是违法的,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物权法本案即使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只要村民委员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立案。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是指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委会的自治管理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干涉,但并非是指村委会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看起来合法的村民自治,其实漏洞百出,经不起法律检验。公民的私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既是物权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宪法根本大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法律上睡觉的人。房屋被违法拆除腾退,应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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