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14 热度:
在拆迁中掌握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当拆迁户面临拆迁时,对拆迁补偿不满却往往不知从何处开始进行维权。明知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涉及违法,却无法掌握相关的证据资料的情况在拆迁户维权过程中非常常见。
以下为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彤律师对于拆迁中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解析,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政府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拆迁中的相关规定、办公时间及人员、房产评估报告、补偿方案、补偿的对象等等,这些拆迁方都应该主动的向人民群众做出具体的公示,如果不公开那就是属于违法行为。但重要的是,如果拆迁方并没有主动公开这些东西,那么,拆迁户一定要拆迁方公开这些内容。我们只有明确了拆迁的具体政策才能更好的维护我们的权益。如果没公开,我们还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拆迁户申请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另外拆迁中政府的违法点大部分都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找出,再通过此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如:行政机关怠于行使公告、通知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与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共同制造公告与公示的假证等违法行为),可以有针对性的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依法维权。这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并不是胜诉状,而是政府的退步和拆迁户主动权的掌控。因此,作为拆迁户,其有权利结合个案情形,向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这是获取政府违法证据的关键措施。
政府答复时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总结
信息公开并不是拆迁户维权的最终目的,而是一个必经的过程和取证的重要手段,拆迁户维权过程中需要的很多重要信息和材料都由此取得。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和后续的维权手段,给拆迁方施加压力,迫使拆迁方坐到谈判桌上进行协商谈判,并给出更为合理的补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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