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14 热度:
在房屋拆迁当中往往因为很多原因导致双方出现矛盾,很多当地拆迁方因达不协议而以各种理由将被拆迁人的房屋强制拆除,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整理了关于司法强拆的相关知识点,请仔细往下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之后,行政强拆便彻底地退出历史舞台,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作出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简单来说,现行法律禁止了行政强拆,也就是政府不能直接进行强拆,但没有禁止司法强拆。所以依法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是存在强拆的,只是对主体做了限定。
既然是强制就一定要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任何人都不能采取强制行为。因此,强制拆迁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授权的有权采取强制拆迁的机关,被强制对象必须达到法律规定被强制拆迁的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因此,有权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主体只有人民法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下面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下列三个要件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适格。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实基础。
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司法强拆程序方得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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