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04 热度:
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政行为。
农用地征用程序
1、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1)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4)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5)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6)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7)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8)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7、交付土地或执行招拍挂
待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之后,交付土地或执行招拍挂。
农村农用地被征用,就需要对被征收的农村集体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然后由村集体分配给农民。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收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2、安置补助费
按照实际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收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实践中,各个省执行的办法不完全一致,部分省区执行区片价,部分省区执行统一年产值,补偿倍数的计算方法也不完全一致。具体办法还是看看所在省份的具体规定。
3、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具体补偿费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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