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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利诱子代父签 拆迁律师机智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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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利诱子代父签 拆迁律师机智确认无效

发布时间:2019-07-12 热度:

事实概要

张某一直在广西省某市某村过着平静安逸的生活。2017年,随着拆迁通知的正式传达,最初街头巷尾的议论猜测已然成为事实。由于拆迁补偿过低,张某一直拒绝搬迁。一天,张某突然收到了一份来自拆迁工作小组的《限期搬离通知》,内容是因张某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依照约定应于三日内将房屋内物品全部搬离,逾期不搬,一切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
从未签过安置补偿协议,甚至连补偿条件都未谈妥,怎么就让自己搬家腾房呢?看着手上的通知书,满心疑惑的张某知道此时已经不能再坐以待毙,便让大儿子尽快联系律师。经过几次沟通,张某决定委托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主任燕薪律师代理此事。

办案经过

随着一份《律师函》的发出,燕薪律师打响了为张某维权的第一枪。在《律师函》中燕律师明确阐述了涉案房屋为张某个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由张某本人签字,且张某至今并未授权给任何人代为签字,因此《限期搬离通知》中所称已经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当属无效。倘若此时对张某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则构成刑事犯罪,代理人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岂料还未等到《律师函》送达,拆迁工作小组就开着挖掘机来到张某家,不由分说便推倒了房子,屋内所有财产物品毁于一旦。
得知此事的当晚,燕律师立即起草了一份行政起诉状,因张某尚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故被告无权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其违法强拆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请求法院确认区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而被告区政府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双方签字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辩称其是据此协议的约定对房屋进行拆除,行为合法,且已经在拆房之前向原告送达《限期搬离通知》,原告未按期腾房造成的财产物品损失也并非被告方的责任。而区法院也顺水推舟,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为依据,对张某的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经过了与对手的正面交锋,虽未旗开得胜,但目的已经达到。对于此前拆迁工作小组口口声声说张某的房屋已经签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事始终困扰着张某,此时这一谜团终于解开,原来是张某的小儿子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
事情发展到这一阶段,燕律师在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同时,又指导张某向相关政府部门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近半个月的等待之后,张某拿到了涉案地块上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征地批文等政府文件。燕律师经过细致的分析后认为上述文件均存在违法情形,遂分别对立项批复及征地批文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相关部门也依法受理了张某的复议申请。
尚未等到行政复议作出决定,行政诉讼的二审也未来得及开庭,拆迁工作小组的工作人员便主动联系张某,表示希望能够与张某重新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愿意积极赔偿损失。对于此前曾威逼利诱张某小儿子代父签字一事也给予了诚恳地道歉,并撕毁了那份无效的协议。最终,张某接受了拆迁方给出的两套房屋以及50万元的经济赔偿。
随着张某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件就此结束,拆迁方如闹剧般的开场,注定是要在狼狈中收场。

来硕提示

律师特别提醒: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其房屋唯一的所有权人,在未经其本人签字的情况下,拆迁方无权强拆其房屋。而拆迁方企图通过其小儿子代父签字的行为,除非获得张某本人授权,否则也是完全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代签的协议更是自始无效。
身为城市中的一员,有谁不愿看到自己生活的城市建设得更加美好,为了顺应城市的快速发展,拆迁是形势所迫,甚至无奈之举,拆迁工作的顺利完成势必需要百姓的支持和配合。但是,作为地方政府,不能将百姓的隐忍和退让视为理所当然,在成就业绩之时,更应始终不忘百姓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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