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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征地律师:信息不透明的征地,被拆迁人应_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山东征地律师:信息不透明的征地,被拆迁人应

事实概要 黄伟(化名)等是泰安市XX区某村居民,在该地拥有宅基地及房屋并长期居住。2017年4月,XX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要征收黄伟所在区域的房屋。 在此之前,黄伟人从未见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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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征地律师:信息不透明的征地,被拆迁人应

发布时间:2019-04-26 热度:

 
  事实概要
    黄伟(化名)等是泰安市XX区某村居民,在该地拥有宅基地及房屋并长期居住。2017年4月,XX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要征收黄伟所在区域的房屋。
    在此之前,黄伟人从未见过关于该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等审批文件的公示公告。黄伟所住该区域土地性质属于集体所有,黄伟被征收人在此之前更是从未听说土地被征收归为国有的消息。
    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利不被侵害,黄伟找到专业承办征地拆迁维权案件的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来硕律所的燕薪律师代为维权。
    办案经过
    办案律师提起复议,直接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违法用地!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分析讨论了案情,经过收集整理证据材料等准备工作后,马上起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向泰安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律师的复议申请意见,申请人黄伟人所在区域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要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首先要依法履行征地报批手续,并按照法定征地程序进行集体土地征收,并依法履行三公告两听证的法定义务,依法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依法给予被征地人相应的补偿。
    黄伟明显对征地情况毫不知情,且土地征收程序自始不存在,XX区人民政府仅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该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审批权力机关为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在本案中,XX区人民政府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土地征收程序,直接越权作出本案争议《房屋征收决定》,越权行政,依法应予撤销。
    泰安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目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XX区政府作出的涉案争议《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律师总结
    很多表面上看起来合法的征收行为,实际上只是披着“合法”的外套。我们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轻易向不法征收行为妥协,如果对自己的权利遭到侵害却无计可施,要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方面律师或者法律人士,以免错过良好的维权时机,后悔莫及。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5110279280 1360129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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