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4 热度: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二十九(河南郑州·强拆):救济期限未届满,执法局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事实概要】
2019年7月,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将黄先生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办事处柳林村109号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并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金综执法限拆字[2019]第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2020年8月19日,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金综执法催字[2020]第235号履行行政决定告知书,催告黄先生履行限期拆除义务。
黄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金综执法限拆字[2019]第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2020年5月15日,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黄先生不服判决,后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2020年12月21日,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金综执法限拆字[2020]第4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金综执法拆公字[2020]第4号拆除公告,次日张贴于案涉房屋。
黄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强制执行决定书》,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黄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6月10日,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组织拆除了案涉房屋。
【办案掠影】
来硕律师认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黄先生的合法权益。
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2021年6月10日拆除案涉房屋时,前述强制拆除决定书尚在行政诉讼期间,故拆除行为显属违法。
黄先生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022年5月22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确认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21年6月10日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后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以“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为由提起上诉,认为已充分保障了黄先生的救济权利,强制拆除行为有法律依据。法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认可,认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在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决确认违法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
【律师说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按:认定需有权机关依法律程序,而非行政机关自行认定)需要强制拆除的,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发起相关救济程序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拆除。不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内当事人是否已采取救济手段,在救济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即属违反法定程序。金水区综合执法局认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即强拆)不停止执行,是明显错误的,完全违背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如遇上述情况,应及时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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