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30 热度:
案件概要
2016年,赵某和大同市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合同约定,赵某使用村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期限是30年。
获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后,赵某在上面建设了441.38平米砖木结构的厂房、仓库等,但其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建筑的批准建设相关手续。
2018因大同市某个项目建设,赵某的厂房和仓库被纳入拆迁范围。但是已外发生了。赵某还没来得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厂房和仓库就被强制拆迁。
事情发生后,赵某第一时间报警和信访相关部门,得到的结果是该行为是街道办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畴。一筹莫展的情况下,赵某了解到北京来硕拆迁律师事务所。于是他匆匆赶到北京,委托燕薪律师为自己维权。
办案经过
燕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该项目进行了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同时又针对这一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这一案件属于强拆行为。
通过调查取证,燕律师发现该项目既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又未取得规划许可及拆迁许可等文件,这就说明这次拆迁行为是违法的。
该地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该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的拆迁行为。由于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所以对原告房屋的拆除行为属于民事纠纷,应当按照民事诉讼予以处理。”
针对被告的上述辩解,燕律师发表意见:“从原告提供的房屋拆除过程中的视频资料、搬迁补偿实施方案、以及办事处出具的对原告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系由被告实施拆除。另外,原告自始至终没有和被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告无权拆除原告的房屋。退一万步讲,即便是拆除原告的房屋也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被告不履行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原告的行为亦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燕律师的观点,确认被告拆除原告赵某的房屋是违法行为。
来硕提示
本案中,赵某的厂房和仓库确实没有相应的手续,但即便是违章建筑,拆除也需履行法定的程序。此外,对于缺乏相应手续的建筑也并非一概认定为违章建筑而不予补偿,应当考虑各种历史情形和现实状况。本案中,赵某自建厂房和仓库并经营十多年,理应获得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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