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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状告儿媳,拆迁补偿遗产究竟应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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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状告儿媳,拆迁补偿遗产究竟应该何去何从

发布时间:2019-06-06 热度:

案件概述

许老太太由儿子王某和儿媳高某照顾。王某与高某育有一女。2008年因城市建设,拆迁方与王某签订了一份《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1)拆迁王某的房屋;(2)王某家现有在册人口4人,实际居住人口4人,分别是:许老太太(户主)、王某、高某、王某女儿。其中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共22万元,拆迁补助费共27.2万元,共计50万元。
王某用拆迁款购买了诉争房屋后因病去世,未及留下任何遗嘱。其后,许老太太和高某、王某女儿因遗产和拆迁款分配问题发生争执。无奈之下,许老太太委托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彤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办案经过

周律师介入案件后,详细了解了事情原委,指导许老太太将高某、王某女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诉争房屋归许老太太所有,其给付高某、王某女儿折价款;(2)依法分割剩余的拆迁款8万元。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高某领取了全部拆迁款。王某用拆迁款购买了房屋。
在周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许老太太称,买房花费42万元,剩余8万元拆迁款未分割。
被告高某称,买房花费25万元,另有11万元用于支付房屋的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剩余拆迁款全部交给了许老太太。被告许老太太对此则表示否认。
最终经过周律师据理力争,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
1、诉争房屋归高某、王某女儿共有,高某、王某女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许老太太49万元;许老太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协助高某、王某女儿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2、高某、王某女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许老太太人民币2.9万元;
3、驳回许老太太其他诉讼请求。

来硕提示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许老太太就房屋拆迁应获得的财产权益问题。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诉争标的物系以被拆迁的房屋的拆迁款购买的诉争房屋。现高某、王某女儿上诉认为,该房屋是王某生前房屋所得的拆迁款购置,许老太太并不享有财产份额。对此,来硕小编觉得:
首先,本案中的《拆迁安置与补偿相关协议》是对上述所涉拆迁利益进行分割时的直接依据。根据该协议中载明的内容,拆迁房屋实际居住的户主系许老太太。在该协议中除拆迁补偿款外,还有拆迁补助费。而双方均认可全部拆迁款均由高某领取。在高某、王某女儿不能举证证明上述款项并无许老太太之份额的情况下,不能就此排除许老太太对该拆迁款享有的相应权利。
其次,用上述款项购买了诉争房屋之后,房屋一直登记在王某名下。而高某所称在支付相关费用后将余款交给许老太太缺乏证据。即购房后剩余的款项未实际分割。
关于该部分数额,根据庭审中的陈述,许老太太主张其买房后剩余款项为8万元,高某则称购房及装修等花费36万元。因此,双方所述相互对应,未曾使用金额至少8万元。
在考虑上述共有财产份额和其在被分割财产中所占比例,以及各继承人继承份额的情况下,依据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原则,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高某、王某女儿共有并给付许老太太相应遗产分割折价款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且于法有据,其所认定的金额亦合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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