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要看具体情况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在该房屋征收..
13717865152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19-12-06 热度:
这是要看具体情况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在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有效送法后的一段时间(即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内),征收人是不可以对你的房屋进行拆除的,就算是要实施强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也要由征收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才可以实施强拆。
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政府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政府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有观点认为,这一规定与《行政复议法》存在冲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而根据《条例》的上述规定,行政复议期间不能申请法院“司法强拆”。事实上,申请“强拆”前的补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本身便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阻却性事由。征收补偿决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并未停止,而司法强拆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仅是对征收补偿决定的一种执行途径,《条例》将强拆权限全部交由法院行使,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执行方式的特别规定,并不违反《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定,二者在此问题上并不存在冲突。
“司法强拆”还应确定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司法强拆”则失去了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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