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拆迁律师 > 政策法规 > 拆迁相关 >
当拆迁不合理时,可以一直当“钉子户”吗?
发布时间:2019-05-21

    在现实生活中对房屋进行拆迁时,对被拆迁人进行经济补偿是免不了的事情,而房屋拆迁补偿是有一定标准的,协商一致要签订补偿协议,那么补偿不合理的时候,被拆迁户就变成了钉子户。
    然而在征地拆迁赔偿问题上,政府、开发商与拆迁户却难以达成一致,导致拆迁户不愿意拆迁,成为所谓的”钉子户”,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拆迁评估随意性大,政府干预多
    2、拉大旗作虎皮,搞霸王拆迁
    3、赔偿过低,拆迁户安置无房
    4、公共、私人利益混淆,腐败拆迁现象严重
    那么被拆迁户可以一直当钉子户吗?
    政府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时候,是要先补偿后拆迁的,如果拆迁时遇到钉子户的,怎样处理主要看钉子户的行为是否合法而定,如果非法阻挠拆迁的,可以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拆迁不合理钉子户如何维权?
    钉子户怎样维权要依据钉子户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是合法的,在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然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依法拆迁是法律对征收方的规范要求;依法维权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拆迁维权过程中,被拆迁人当拆迁补偿不合理时,要及时使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以免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机!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