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拆迁律师:信息公开答复迟延,律师助阵
【事实概要】
魏女士、余先生、李先生和管女士4人在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各自拥有门面房,用于经营商铺,手续齐全。去年年底,拆迁方分别找到管女士等4人,在未出示任何房屋征收文件的前提下,就欲对4人的房屋进行强行征收,并要求签署对被拆迁人十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管女士等4人不同意补偿方案,随即遭到社会力量的寻衅滋扰,4人的合法财产遭到恣意破坏。
无奈之下,管女士等4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多方打探,4人与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取得了联系,委托燕薪律师协助维权。
【办案掠影】
根据案件情况及以往的办案经验,燕薪律师在对案情进行深入的分析后,随即展开一系列的法律调查程序。2012年7月12日,根据燕薪律师的指导,管女士等4人通过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向金川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拟在当事人的门面房所在区域上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及报审材料。然而,申请材料寄出后,金川区发展和改革局却迟迟没有对4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对于金川区发展和改革局的上述违法行为,燕薪律师绝不姑息,随即协助当事人将金川区发展和改革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复议到金昌市人民政府。直到2013年2月8日,管女士等4人才收到金川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而此时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答复期限早已届满。
在复议过程中,金川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该项目涉及的政府部门较多、查询时间较长,因此信息公开答复迟延。然而,如此拙劣的借口,在深谙法律的燕薪律师面前简直不堪一击,因为即便是需要延长答复期限,根据法规的规定,金川区发展和改革局也应当将延长的决定告知当事人,而显然管女士等4人从未收到延长答复期限的通知。
经过燕律师的专业运作,2013年3月5日,金昌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金川区发展和改革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律师特别提醒: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因此,法律法规往往对于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行政行为的时间规定了期限限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金川区发展和改革局虽然最终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然而答复时间超出了规定期限,因而也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打击,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