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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拆迁律师:认定的违章建筑如何拿补偿
发布时间:2019-05-14

案件概要
张某住在江苏省某市某区,2017年6月的一天,张某突然收到了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张某的房子是违章建筑,三日内自行拆除。无奈之下,张某在网上搜索,找到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为了及时解决问题,张某连夜启程赶到北京,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主任燕薪律师接待了他。

办案经过
燕律师介入案件后,立即向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处罚决定申请复议。不出所料,不久张某便收到了市城管局作出的维持该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随着行政复议决定书,张某还收到了区人民政府发出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其两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次日又收到了一份《行政强制拆除公告》,紧接着又是一份《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张某一时手足无措,燕律师及时安慰他:“强制拆除决定不是任何一个政府部门随随便便就可以作出的。”
随后,燕律师以“不服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过程中,燕律师向合议庭阐述了作出该决定书的区人民政府并非合法的拆违主体,无权作出该决定书,并且该决定书适用《行政强制法》属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等诸多违法点。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行使责成权,而非直接强制执行权,被责成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判决撤销某区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
来硕提示
律师特别提醒:现如今很多城市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存在违法拆迁的问题,为了争夺有限的土地,拆迁方往往会以违章建筑的名义将居民的合法房产予以拆除。面对政府部门下达的《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时,不要惧怕,除了尽最大努力证明自己的房屋并非违章建筑之外,还要看看作出该决定的行政主体是否有此权限,如果其不是合格的拆违主体,那么这份决定书自然就是违法的。随后,便可以此为据,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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