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拆迁律师:维护违法建筑上的自身权益
【事实概要】
2011年2月12日,被告辽宁省沈阳市某城管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在沈阳市某社区巡查时发现原告在某社区已经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房当均子以制止,并发给原告停止建设行为和接受调查通知书和限期折除通知书。2012年3月,沈阳市某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办公室组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人员对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清理和整治。经调查和现场勘查,发现两原告在2011年共同出资在沈阳市某地已经被征收的国有土地。
【办案掠影】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受原告委托,第一时间介入案件,经调查发现在2011年未经国土和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并获得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在已经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相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城乡规划部门确认为违法建设,依法应当拆除。被告作出的强制拆迁决定书存在缺:没有载明强制执行的具体时间;没有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强制执行决定中还漏列了《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法条,故被告作出的强制拆迁决定属于程序轻微违法。
【律师说法】
律师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