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拆迁律师:披上违建外衣强拆违法
【事实概要】
杨女士在福建省某村拥有房屋一套,因面临城中村改造而被划入征收范围内。但由于征收方给出的拆迁补偿标准较低,杨女士一直未能与其达成一致意见。令杨女士想不到的是在当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自己的房屋又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这让杨女士下定决心,立即委托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来代理其拆迁维权的案件。
燕薪律师介入该案后,提醒杨女士要防范房屋被强拆、做好取证工作,便立即开展维权程序。果然,后续杨女士告知燕薪律师,大量人员闯入其家中将其房屋强制拆除。面对这种突发事件,杨女士一方面对于房屋被强拆的行为感到不甘与气愤,同时又庆幸其之前已委托了专业拆迁律师,并听取燕律师的建议收集、保存了关于强拆现场的相关录像、照片。
【办案掠影】
燕薪律师通过法律调查得知是某街道拆迁办组织人员实施了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确定某街道拆迁办为强拆主体。燕薪律师又明确某街道拆迁办系某街道办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街道办是派出机关,相当于一级政府,应该对涉案违法强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燕律师立即指导委托人杨女士于2017年5月17日将某街道办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某街道办强拆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某街道办向法院提交了《征收土地公告》、《某区违法建筑认定意见函》等证据材料。证据数量很多,看似合法,但是经过燕薪律师的分析却发现对方举证的漏洞。本案的核心是强拆这一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但根据被告提交的材料大致可分为两个方向,却都避开了强拆这个本质问题。
第一:被告某街道办提供的《征收土地公告》等证据系土地征收文件,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与房屋强拆的行政行为并没有直接联系。
第二:被告某街道办辩称原告杨女士的房屋为违章建筑,所以才组织工作人员对其房屋进行拆除。但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不符合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建筑物性质的合法要件。被告企图将原告杨女士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意图也被燕薪律师所揭露。
燕薪律师在分析被告提交的证据后,又明确指出被告某街道办强拆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认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且需要强制拆除的,应首先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被告某街道办认为原告杨女士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但是在拆除原告的房屋前,未履行法定的催告程序、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明显程序程序。
法院最终支持了燕薪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5月17日拆除原告杨女士位于某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律师特别提醒:本案中,当事人与征收方因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便认定涉案房屋为违章建筑,随即进行了强拆,在实践中这是征收方常见的手段。征收方发现无法通过签署安置拆迁补偿协议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便会试图以拆违代拆迁,压低拆迁补偿或者不给补偿,往往会极大的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尽早的启动法律程序以避免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