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拆迁律师:危房翻修被认定违法建筑
【事实概要】
沈先生在陕西省某村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房屋一套。2011年10月左右,在原宅基地的范围内,拆除旧房,修建了一栋五层(加顶棚六层)的房屋。在建房期间,沈先生办理了申请危房改建的手续,与此同时包括某区执法局在内的单位或者组织均未制止沈先生的建房行为。但是时隔四年之后,2015年1月9日,某区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认为沈先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翻修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责令其在205年1月19日前自行自费拆除。
面对短短几天之后,自己的房屋就要毁于一旦,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了解,张先生委托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代理自己的维权事宜。
【办案掠影】
燕薪律师在接到委托后,分析案情,制定策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指导沈先生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在2014年我局对沈先生、本村文书以及怀化市规划局了解情况之后,原告沈先生对于该建筑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事实未予否认,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沈先生的改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可以限期拆除,适用法律恰当。
燕薪律师认为,首先原告沈先生的房屋是因为存在安全隐患才在原有宅基地的范围内对已倒塌的房屋进行翻建,已向相关部门办理有关建房的手续,属于可以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筑,不能因为沈先生没有建设规划许可证认定其房屋是违法建筑,并且被告提交的规划部门的复函也没有表明原告沈先生的建筑是违建。其次被告没有提交规划部门对外公布以及生效城市规划,无法核实涉案房屋是否处于怀化市城乡规划范围内。最后,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是否有执法权限存在疑问。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经过激烈的质证辩论,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沈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区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律师说法】
律师特别提醒: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也就是说,如果你建造的房屋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或者超出上述该证的许可范围建设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由于历史原因,无证房、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在征收拆迁中,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在行政机关认定房屋是违法建筑且进行行政处罚时,一定要积极收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作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一定要注意行政处罚的各个环节,如询问,听证、送达等等都可以作为诉讼的依据。本案属于违反处罚程序中的证据规则。沈先生在维权过程中积极配合,取得了满意的结果。在此,燕薪律师提醒您消极不合作并不能成为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博弈的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