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拆迁律师:为违法强拆付出的代价
【事实概要】
白银市靖远县物产富饶,土地肥沃,农耕条件优越,依靠着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该县村民过的安逸富足。阳春三月,正值一年播撒希望的季节,该镇村民张彦华(化名)一家早早的就展开的初秋农业耕作的准备工作。在这个万物生长的季节,张彦华特意把用来提升一家生活水平的养殖场也进行了扩建改建工作。看着焕然一新的养殖场,圈里嗷嗷待食的小猪崽子,张彦华心里对美好生活充满了无限的向往。但福兮祸之所依,天有不测风云。靖远县国土资源局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晴天霹雳,彻底把张彦华打入了无底的深渊。张彦华无论怎样也想不通,自己一个本分的农民在脚下的土地上耕作、养殖了那么多年,怎么政府就认定了自己的养殖场成了违章建筑。养殖场在建造是明明办理的合法的报建手续,而且也办理了合法的经营手续。这让张彦华一家百思不得其解,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本分老实的张彦华顿时没了主意。但是强制拆迁令已下,情急之下儿子和张彦华商量还是向专业律师咨询一下。
【办案掠影】
张彦华和儿子一举北上,找到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在听闻张彦华的整个情况的讲述之后,依据多年的拆迁办案经验,他们立即意识到了事情的不妙,因为强拆随时可能发生。他们决定立即向有关部门发送《律师函》,将此事纳入法律的程序。说时迟那时快,就在燕律师草拟《律师函》的时候,张彦华收到了老家妻子打来的电话,自己的养殖场被强行推倒,现在小猪正在四散逃窜。张彦华一听,一个四十几岁的堂堂汉子,竟然泪流满面,蹲在地上把头深埋在两腿间。看得出来这个消息使得张彦华的信仰轰然坍塌。在律师看来,只要是违法行为,即便是建筑物被强拆了也不会对维权产生实质的影响,在和张彦华讲清楚情况后,律师们还是把《律师函》发向了该县政府,律师们在函中义正言辞的申明了当事人的立场,对有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进行严正交涉,如若再发生违法侵权行为,绝不放弃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在养殖场被强推之后,《律师函》的发出还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可以阻止其他违法行为的继续实施,一方面也为以后维权提供了法律上的证据。
养殖场已经被政府强拆,燕律师的介入在张彦华看来已是无济于事。对于专业律师而言在建筑物被强拆之后介入的案件也是数不胜数。对于强拆如此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律师们在向政府发出《律师函》之后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直击其违法要害,一纸诉状被递上了靖远县人民法院。同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有关拆迁人在申请房产、养殖场、承包地等所在土地进行拆迁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所有立项文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但是相关部门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并没有任何回复包括不进行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又一违法行为被律师记录在案。靖远县人民法院也迟迟没有开庭。针对以上相关部门的行政违法行为燕律师一方面向是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于不按程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违法行为一边高告上法庭。庭审过程中,燕律师提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但是该案中行政相对人向发改委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给予任何答复,这种做法是行政违法行为。据此,燕律师要求法院确认市发改委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义务行政不作为违法,请求法院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在强有力的证据和法律明文面前,第一回合正面交锋,对方毫不情愿的败下阵来。
第一回合交锋的胜利并没有使燕律师放松下来,团队接着开会部署接下来的工作。此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燕律师提起的县政府强拆行为的违法性的诉讼,作出裁定驳回的判决。理由为当事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同时也不是其他申请许可未获批准的利害关系人,故当事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使张彦华彻底失去了维权的信心,一度想“认命”就此放弃诉讼的权利。做过这么多年拆迁的案子,燕律师明白当事人的绝望。他们只能用实际行动来树立起当事人的信心。在收到驳回行政诉讼的裁决书后,律师们决定向白银市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8月重庆市针对复议作出如下答复:当事人张彦华被强行拆除的养殖场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土地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而靖远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当事人的房屋、养殖场等强行拆除的行为适用依据不正确,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属违法行为。面对这来之不易的复议答复书,燕律师不仅舒了一口长气。接下来就顺理成章,张彦华的损失得到了合理的补偿,并且县政府又重新划拨10余亩土地来使张彦华一家重新建养殖场。
【律师说法】
回顾此案,张彦华作为中国千万农民的代表,也被卷入了征地拆迁的浪潮,从最初的无限绝望,到最后得到的“大馅饼”。虽然其中不乏运气的成分,但是更多的还是通过法律手段的运用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那些披着“公共利益马甲”的强拆,也总是难逃专业律师的火眼金睛,因为对公共利益最有发言权的是民众,而律师正是最广大民众的代表。我们要通过法律从业人员使利益各方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按照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原则作出的决策才不偏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轨道。如果说非法强拆乃至暴力拆迁事件,是一座阴森恐怖的大殿,那“行政强制”就是支撑它的大梁,同时又是一根扎人的刺,如何拆掉这根梁,拔除这根刺,除了理论上的法院制衡,司法独立以外,法律从业人员在其中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