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的企业拆迁中,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工作任务,往往会使用各种花招,设下各种圈套。这些圈套本质上就是对被拆迁企业经营者的一种欺骗与恐吓,以达到给企业经营者施加压力,让经营者妥协于拆迁方的目的。那么拆迁方在对企业进行征收时,经常设下的圈套有哪些呢?
打着公益拆迁的幌子进行商业拆迁。一般来讲,公益拆迁即政府拆迁,其主要是为了实现和增加社会公共利益,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商业拆迁即开发商拆迁,且是以营利为目的。然而在企业拆迁的实践中,当开发商作为拆迁一方时,往往告知企业经营者拆迁项目是公益项目,但实则不然目。拆迁项目本身可能是由公益资金进行立项的,但在拆迁项目中却存在大部分商业配套,而这些商业配套又非为了公共利益所需而建,这就是所谓的“挂羊头卖狗肉”。例如,一些开发商打着为当地人民修建学校、发展教育事业的名义而对周边企业进行拆迁,而实质上这却是一所私立学校,营利性学校,而私立学校的设立并非广大公众共同所需,所以这个拆迁项目就不是公益拆迁。关于公益拆迁的补偿标准是统一的,而商业拆迁因是进行商业开发,所以其补偿标准,普遍都会高于公益拆迁补偿标准。
第二,以违建名义进行拆迁。一些被拆迁企业的房屋因手续不齐全,就被拆迁方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被强拆,未得到任何补偿。但是一些企业房屋的手续不全可能是因历史遗留问题、政府方问题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这些房屋是不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强制拆除的。
第三,未经被拆迁企业的同意直接选定评估公司。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为被拆迁人协商选定的,如果被拆迁人未协商一致,则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摇号、抽签确定。然而,在企业拆迁的实际中,评估公司一般都是拆迁方直接内定,且这些评估公司往往都是与拆迁方长期合作的公司,拆迁方不让被拆迁企业参与选定,进而达到拆迁方控制评估公司的目的,最终可能导致评估价格普遍很低。
第四,采用不利于被拆迁企业的评估方法。在企业拆迁中,常用的评估方法有市场评估法、收益评估法、假设开发法、成本评估法、基础地价法。作为拆迁一方往往都是采用成本评估法,因为成本评估法会让其支付相对比较少的补偿款,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但却损害了被拆迁一方的利益。例如,一些被拆迁企业手续齐全也在正常营业当中,原则上是应当对其停产停业损失通过采用收益评估法对其预估利益的损失进行评估,然而拆迁方却采用成本评估法进行评估,这是需要被拆迁企业的经营者注意的。
第五,入室丈量评估中投机取巧。例如,一些拆迁方对评估公司试压,让其在入室丈量评估中,故意对被拆迁企业的房屋面积多计算一点,将本没有的机器设备添加上等。这样就使得被拆迁企业落入到被拆迁方的圈套中,拆迁方就可能以此要挟被拆迁企业,说是被拆迁企业与评估公司进行了串通合谋,从而给被拆迁方造成压力,达到其低价位补偿的目的。
第六,以不当方式甚至违法方式逼签。一些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如遇到企业不妥协,就会对企业经营者进行要挟。例如,以其在水利局工作的儿子为要挟,若不妥协,将会让其儿子的仕途毁于一旦;一次次对其上学的孩子进行警告威胁等。被拆迁方迫于对亲人、朋友仕途、安危等的着想,就被迫与拆迁方达成协议了。
第七,以虚假强拆名义进行恐吓。在企业拆迁中,拆迁方常用的恐吓手段就是对被拆迁企业经营者的虚假强拆恐吓。虚假强拆恐吓,一方面表现为拆迁方并不实际强拆企业房屋,但每天都恐吓经营者要进行强拆,如在被拆迁企业门口堵路,断水、断电使其无法正常营业,有的甚至对企业进行诸如消防、环评等处罚;另一方面表现为在采用正常程序拆除的企业上做文章,如有的企业因自愿签署补偿协议从而房屋被拆,拆迁方就对外宣称这个企业是被强拆的且未得到任何补偿,从而让未签署协议的被拆迁企业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与拆迁方达成一致签署补偿标准极其不合理的补偿协议。
最后,提醒广大被拆迁企业的经营者,对于拆迁中的任何细节都要慎重考虑,全面把握。面对拆迁方设下的各种圈套,不要往圈里跳,而要时时刻刻保持警惕,擦亮眼睛识别,跳出拆迁方的圈套。同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变被动为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