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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拆迁律师:“违章建筑”拆除终是一场闹剧
发布时间:2019-04-15

陕西拆迁律师:“违章建筑”拆除终是一场闹剧
【事实概要】
张先生是西安市的居民,在当地已经安居乐业几十年,退休后的张先生安享着晚年之乐,不时摆弄花草,玩耍儿孙,闲了闷了就与邻居大妈大婶跳跳广场舞,秀秀书法,晚年生活舒适惬意,羡煞旁人。
最近,听说当地又有新楼盘要开发,房价渐涨的行情下张先生也盘算着如何给儿孙添置产业了,算了算当地二手房的房价,自己的老房售出后再添些积蓄,换套大房子一家人住也是十分安逸的。
然而,令张先生没想到的是,新开楼盘的地点正是自己老宅所在的位置,自己的房子将会面临拆迁。但张先生相信政府征收也会给予合理的补偿的,因此并未将此事放在心上。
一天傍晚,张先生的大孙子说村头的电线杆子上贴了张什么东西,上面有张先生的名字,张先生有些不安,连忙随着大孙子来到村头,绕过一家修车店,张先生看到了电线杆上张贴的一纸文书,标题是某某公告,大致内容是张先生的房子属于违章建筑,将被依法拆除,落款时间是三个月前,这下张先生慌了神。
想想这套老宅子,还是张先生年轻时一砖一瓦修建的,辛苦了大半辈子,老宅是张先生的重要积蓄了,现在政府一纸文书下来,房子就成了违章建筑,不但卖不出去,还要被政府强制拆除,慌乱之余,张先生想到了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熟人介绍,张先生找到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燕律师在详细了解了张先生的情况后,燕律师指导张先生以公告上落款盖章的某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以该公告认定张先生房屋为违章建筑的行政行为。

【办案掠影】
燕律师认为,首先,公告上的某机关并非都有作出认定行为的行政职权,因此部分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该行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其次,被告将张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缺乏事实依据,庭审中,被告提供的航拍图是认定涉案房屋违建的重要依据,但是这份作为证据的航拍图拍摄时间是2003年,而此时《城乡规划法》并未实施,因此被告不能用《城乡规划法》来判断张先生的房屋是否是合法的;程序方面,被告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明显违法,首先公告送达只能是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的送达方式,本案中显然能够直接送达到张先生家中,其次,即便是公告送达,其公告地点也并不是张先生房屋所在区域,无法保证张先生及时知晓该公告的内容,严重侵犯了张先生的知情权。本案中的认定处理结果事关张先生的重大利益,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且张先生就在当地居住,被告能够直接把相关文件送给张先生。此外,该公告还存在未告知张先生享有陈诉权和申辩权、执法人员未提供执法资格证明等诸多程序瑕疵。
庭审中被告辩称涉案土地已经划为城市规划区,也提供了规划文件,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规划文件及图纸依法进行了公示公告。燕薪律师认为,《城乡规划法》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应当依法予以公布,事实上,张先生并不知晓涉案区域已划为城市规划区,涉案规划未依法进行公布侵犯了张先生的知情权,同时涉案规划未“经依法批准并公布”,因此对张先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张先生也不可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的规定“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在法律上也就不具有依据《城乡规划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期待可能性。此外,在涉案房屋存续的十余年间没有任何政府部门提示、要求或查处刘先生的建设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视为被告对张先生建设行为的默许,基于政府行政行为公信力和诚实信用原则,张先生的合理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被告不得以降低拆迁补偿利益为目的在事隔十余年后启动执法程序。
最终,法院采纳了燕薪律师的观点,撤消了被诉公告,张先生老宅的合法性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认可。
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的房屋因为历史原因而手续不全或者没有手续,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同时也是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的体现,因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全部由被征收人承担明显不合理。

【律师说法】
律师特别提醒:房屋欠缺手续不等于违章建筑,房屋的合法性需要综合各要素考量,实践中,以拆违代拆迁是很多地方政府的惯用伎俩,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擦亮眼睛,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违法征收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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