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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发布时间:2019-04-10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一、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准机关
  (一)国务院批准征地范围:
  1、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一般包括: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划分,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和旱地三种类型,基本农田是特殊的耕地,其他土地包括园地、林地、草地以及农村宅基地等类型,特别说明的是,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基本农田应当占省级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即省级行政区域内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只要涉及到基本农田征收的,无论被征收面积多少,也无论该基本农田被单独征收,还是与其他土地一并被征收,都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二)除此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批准集体土地征收的机关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任何机关和部门都无权对集体土地征收作出批准。     
    
  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一)预征公告阶段
    内容: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现状调查及确认阶段
  内容: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阶段
  内容: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征地材料组织、审核及上报阶段
    内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县级人民政府同时应就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出具说明材料;被征地农民提出的意见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说明采纳意见的情况。
  (五)征地的审核、报批阶段
    内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厅(局)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批复)
  (六)征地公告阶段
    内容:
  1、征收土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包括:(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2、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包括:(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项目未获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发布预征公告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下发书面通知,取消原预征公告。
  (七)就公告的行使权利阶段
    内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八)征地补偿方案批准及交地阶段
    内容: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及备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的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已经足额支付到位而被征地的农民拒绝交出土地的,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如果被征地的农民对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等有不同意见,也应该交出土地。对于补偿标准等有关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的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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