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
2018年,因厦门市湖里区钟宅畲族社区改造项目建设,钟先生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钟宅村钟宅社3118号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对于拆迁补偿问题,钟先生与相关部门经多次商谈一直未达成一致,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2年7月15日,在未进行事先告知,且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钟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钟先生自民警处获悉系“拆迁指挥部今天指挥的一个拆迁行为”,湖里区禾山街道办及湖里区城管局参与实施了强拆行为。
【办案掠影】
来硕律师认为,本案中行政机关对钟先生房屋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属违法强拆,严重侵害了钟先生的合法权益。
1、钟先生与行政机关未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虽然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对该房屋的征收补偿事宜作出了补偿决定,但该决定亦不能作为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依据。
2、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应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并履行催告、听区陈述申辩意见、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程序。三机关在实施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前,并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钟先生遂于2022年9月14日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禾山街道办事处及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局为被告,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庭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湖里区城市管理局参与本次拆除行为或作出过相关决定,故裁定驳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2022年12月10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禾山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7月15日强制拆除原告钟先生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钟宅社钟宅3118号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具有合法的拆除依据、履行法定的拆除程序,是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被征收人一旦面临强拆,除第一时间报警之外,务必及时委托律师,针对强拆行为适时提起诉讼,为日后请求行政赔偿打下坚实基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