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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拆迁案例: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及法定程
发布时间:2023-01-12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三十四(江苏徐州·房屋征收 ):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及法定程序,区政府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事实概要】
2018年4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作出《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陈先生位于徐州市贾汪区权台村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不合理,陈先生始终未能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10月,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陈先生的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陈先生遂委托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帮助其维权。
【办案掠影】
接受委托后,来硕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在不能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理应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再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在未对陈先生进行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即将其房屋拆除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而贾汪区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责任主体,亦是拆除涉案房屋行为的受益人。随后,律师遂代理陈先生以贾汪区政府为被告,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贾汪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2021年1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拆除陈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后贾汪区政府虽提起上诉,但最终被驳回。




【律师说法】
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必须先补偿后搬迁。在未进行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对被征收人合法房屋进行的强拆行为,严重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并且对于合法房屋的征收,在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即使要启动强拆,也只能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再经由法院的司法强拆程序,而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具有强拆权限。被征收人若遇违法强拆,要及时委托律师启动法律程序,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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