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征地案例:因行政不作为耽误复议期限,市
发布时间:2022-12-22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三十二(河北邯郸·行政复议):因行政不作为耽误复议期限,市政府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被撤销
【事实概要】
2019年,赵先生、艾先生、陈先生、耿女士位于邯郸市冀南新区杏园营村的承包地被纳入土地征收范围。
2020年6月,赵先生等人通过信息公开方式获悉邯冀南新区告[2019]13号《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的内容后,认为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遂分别向邯郸冀南新区管委会及邯郸市人民政府提出协调申请,上述行政机关未予协调。
2020年10月,赵先生等人分别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及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责令协调。2020年11月,赵先生等人又分别向上述两机关申请裁决。
2020年12月,赵先生等人收到《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裁决申请书>的告知书》,告知其可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1月,赵先生等人向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4月,邯郸市人民政府以赵先生等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申请。
赵先生等人对邯郸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邯郸市政府的行政决定合法,故驳回了赵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
【办案掠影】
来硕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关于赵先生等人复议申请超过申请期限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赵先生等人获悉《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的内容后,认为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申请协调、裁决,符合法定程序。
2、在赵先生等人申请协调及裁决的过程中,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直接导致了申请人未能及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赵先生等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积极地采取一系列救济手段主张权利,该期间不应计入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内。
赵先生等人遂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5月1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邯郸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邯政复驳[2021]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邯郸市人民政府对赵先生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律师说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则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当事人如因前序法律程序耽误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需判断是否属于上述《行政复议法》中所规定的正当理由。如遇前序法律程序中行政机关不作为等情况,此期间则不应计入复议申请期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申请复议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注:本案所援引的上述法条已在2021年修订版中修改,相关规定可参考以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