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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比别人少一倍,是怎么回事?
发布时间:2022-08-31

在拆迁越来越普遍的今天,被征收人稍不留神便落入了征收部门的陷阱当中,如何识别拆迁中的陷阱,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以下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郭丹丹律师对于拆迁维权的相关解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有无合法的拆迁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及时予以公告,征收公告往往会告知我们征收项目的名称、征收的范围等内容,我们可以据此判断我们的房屋是否在征收范围之内,同时我国明确规定了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对房屋进行征收,对征收项目的性质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但仅凭项目名称,我们无法准确的判断该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总有一些征收部门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行“商业开发”之实,擅自征收,侵害百姓权益。因此,我们可以采取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相关的信息,对于违反法律作出的征收行为,我们要坚决抵制。
2、房屋拆迁评估是否合理
评估报告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前提条件之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们能够获得补偿款的多少。就评估报告而言,从评估机构的选择开始便要遵照严格的评选机制。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协商选定作为房地产评估机构产生的首选方式,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可选择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的方式。所以,如果未经被征收人协商,征收部门单方指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作出评估,这样的评估报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拆迁补偿是否落实到协议
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的“糖衣炮弹”下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有的抵不住征收部门的威胁草草签署了补偿安置协议,更有甚者对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也“随波逐流”,同征收部门签订了不平等的补偿协议或者签订了空白协议,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但是协议一经签订,想要反悔却是难上加难。因此,来硕律师提醒您,在协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不要贸然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旦签订了补偿协议,就代表着你同意了征收部门给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日后再发现协议中存在不平等的条款,也无法有效的对被征收人的权益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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