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拆迁律师 > 政策法规 > 拆迁相关 >
什么情况下房屋会被法院执行强拆?拆迁户需注
发布时间:2022-08-16

征地拆迁中,为了达到低补偿高效率的拆迁目的,征收方常常会将无证或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一律强拆不补偿,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执行一定要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任何人都不能采取强制行为。
以下为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彤律师对于(合法的强拆)司法强拆的法律解析,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强拆的执行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这里非常重要的一点,准予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但实施主体可以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人民法院。
强拆需具备的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下面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下列三个要件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适格。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实基础。
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司法强拆程序方得以启动。
不予执行强拆的情形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