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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拆迁案例:以断电逼迁,街道办被判赔偿损
发布时间:2022-06-13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之九(福建厦门·行政赔偿):
以断电逼迁,街道办被判赔偿损失
【事实概要】
2018年,陈先生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墩上社206号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禾山街道办事处为尽快完成拆迁安置工作,作出对包括陈先生在内的16户用户停电销户的决定。后陈先生的房屋被断电,电表亦被拆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019年6月17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禾山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前述停电销户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决定撤销。
2021年3月29日,陈先生就停电销户事宜向禾山街道办事处申请行政赔偿,5月27日禾山街道办事处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办案掠影】
对陈先生的房屋被断电遭受经济损失一案,来硕律师认为禾山街道办事处对其违法行为给陈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予赔偿,严重侵害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案涉停电行为系因禾山街道办事处向电力部门发函所引发,该函件已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因该停电行为所导致的陈先生合法权利的直接损失,禾山街道办事处应予赔偿。
陈先生所主张的各项损失均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1、租金损失。案涉房屋在被恶意断电之前一直用于出租,后承租人因断电被迫搬离案涉房屋,因此造成房屋租金损失属断电所致的直接损失。
2、自救损失。陈先生为恢复房屋供电支出的人工费用及购买应急电源的费用也属断电所致的直接必要支出。
3、电器损失。房屋内多部电器损坏,恢复供电后亦无法正常使用,系断电行为导致,亦属直接损失。
陈先生对禾山街道办事处断电逼迁造成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陈先生自救损失4000元,驳回关于租金损失和电器损失的赔偿请求。陈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停电行为致使案涉房屋的承租方被迫搬离,给陈先生造成的租金损失应予赔偿,认定赔偿金额90000元。
2022年5月7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责令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禾山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赔偿陈先生损失94000元。






【律师说法】
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行政机关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可能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或威胁、骚扰、认定违建甚至伤人等暴力方式逼迁。给被征收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被征收人可向行政机关主张相关赔偿或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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