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一(江苏扬州·强拆
发布时间:2022-05-24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一(江苏扬州·强拆)
:未自愿交房即被强拆,镇政府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事实概要】
2017年,因扬州市某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王先生位于西湖镇的合法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因补偿标准不合理,王先生始终不愿签订补偿协议。为了拿到合理的补偿,王先生就其征收补偿纠纷委托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帮助其维权。
2017年12月的一天,西湖镇政府组织工作人员闯入王先生家中逼迫其签订补偿协议,双方一直僵持到次日凌晨。后,为了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王先生被迫在空白的补偿协议上签下了字。拿到了签字,镇政府一行人方从王先生家中离开。但王先生始终不认可所谓补偿协议的效力,对征收方不顾其反对强行打入其账户的所谓补偿费用,也分文未动。2018年7月31日,镇政府为了推进项目进程,在王先生并未自愿交付其房屋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王先生的房屋。
【办案掠影】
得知王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律师经过分析,认为镇政府强拆王先生房屋的行为严重违法:
1、所谓补偿协议并不能作为镇政府强拆行为的依据。补偿协议是王先生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当时签订的是空白协议,上面没有任何内容。王先生此后也并未主动领取任何补偿款。
2、即便存在所谓的补偿协议,王先生也并未自愿将其房屋交付镇政府拆除,此种情况下,镇政府没有强制拆除王先生房屋的权利,其强拆王先生房屋的行为严重违法。
根据《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产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第十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产生争议的,只能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认为当事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则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即便存在所谓的补偿协议,在王先生并未自愿将其房屋交付镇政府拆除的情况下,镇政府直接强制拆除王先生房屋的行为,系严重违法。
于是,来硕律师立即指导王先生就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9年2月21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和将房屋交被告拆除的期限内,原告既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房的义务”,“被告在房屋交付期限届满后拆除房屋未超出协议约定”,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后律师指导王先生就该案提起了上诉。
2020年12月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该案“双方并未就相关房屋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镇政府在王先生不愿交付其房屋的情况下,径行拆除了涉案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违反法定程序。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确认了镇政府拆除王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因为种种原因,被征收方胁迫签订协议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即便有了所谓的补偿协议,如果被征收人并未自愿将其房屋交付拆除,行政机关就强行拆除了相关房屋,该强拆行为也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对此可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