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告,指的是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区县市的某个待拆迁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划需要被拆迁。其中包括: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拆迁公告是由国家城建土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以下为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郭丹丹律师对于拆迁公告的相关法律解析,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拆迁公告是公布依据拆迁相关政策、法令采取的拆迁行为的对外宣布、通告行为。同时拆迁公告也是该区域内的拆迁冻结的时间判定节点,在拆迁公告下发后,拆迁区域内的房屋和房屋户口将被冻结,无法进行入户、过户等动作,至拆迁结束。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征收方的拆迁行为后,向被征收方告知拆迁决定的方式,同时也是法定的必经程序。
由此可以引申出,拆迁没有公告,即是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公告的,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虽然看似只是一个简简单单的程序,但也是法律规定不可缺少的程序之一,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如果没有公告程序,就等同于失去了知情权,如果未公告就进行拆迁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拆迁户可以通过此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如:行政机关怠于行使公告、通知的违法行为),然后有针对性的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