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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以村民自治实施强拆,有没有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2-03-31

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村民自治”拆迁也是其中的一种。在农村房屋拆迁中经常会发生这种现象,村里有的人觉得补偿不合理,村里就会拿村民自治说事,鼓动其他村民,还有就是社会上的人员,到你家“帮助”你拆除房屋。
以下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彤律师对于村民自治实施征迁的观点和看法,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目前尚无任何法律赋予村民委员会具备实施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打着“村民自治”旗号进行所谓的腾退或者拆迁,实则是进行暴力强拆的非法行为。
第一种表现形式:村委会以村民自治为理由,鼓动其他村民或者社会上的人员,去拆除你的房屋;
村委会是否具有投票决定房屋性质并决定拆除的权利?对房屋的性质作出认定,需要有法定职权的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严格依法作出。村委会以投票的方式认定房屋性质显然违法。而对拆除房屋,法律更是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村委会决议决定拆除村民的房屋实为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掠夺。
第二种表现形式:村民委员会以腾退的名义,自主决定腾退房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村委会是否有权腾退房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与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故,村民委员会想要收回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需要满足以上三种法定条件,且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以腾退的名义,自主决定腾退房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其实不合法。
最后总结
村民自治不受其他机关团体的干扰,但村民自治不是法外之地。以村民自治的方式实施征地拆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律、法规未赋予村委会实施征地拆迁的职责,且能够证明谁是强拆主体时,由该主体承担违法强拆的法律后果。因此,当遭遇村民自治强拆或者腾退的情况,被征收人应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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