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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以村民自治名义强拆房屋,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21-11-05

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村民自治”拆迁也是其中的一种。在农村房屋拆迁中经常会发生这种现象,村里有的人觉得补偿不合理,村里就会拿村民自治说事,鼓动其他村民,还有就是社会上的人员,到你家“帮助”你拆除房屋。这种行为,哪怕去找拆迁方说理,他们也会说,是你们自己内部的纠纷,和他们一毛钱关系也没有。这时你就是有理没处说,只能走法律程序来维权。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律师提醒:目前尚无任何法律赋予村民委员会具备实施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打着“村民自治”旗号进行所谓的腾退或者拆迁,实则是进行暴力强拆的非法行为。具体表现形式为:1、村委会以村民自治为理由,鼓动其他村民或者社会上的人员,去拆除你的房屋;2、村民委员会以腾退的名义,自主决定腾退房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种表现形式:村委会以村民自治为理由,鼓动其他村民或者社会上的人员,去拆除你的房屋;
村委会是否具有投票决定房屋性质并决定拆除的权利?对房屋的性质作出认定,需要有法定职权的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严格依法作出。村委会以投票的方式认定房屋性质显然违法。而对拆除房屋,法律更是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村委会决议决定拆除村民的房屋实为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掠夺。
第二种表现形式:村民委员会以腾退的名义,自主决定腾退房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村委会是否有权腾退房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与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故,村民委员会想要收回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需要满足以上三种法定条件,且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以腾退的名义,自主决定腾退房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其实不合法。
很显然,以村民自治的方式实施征地拆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律、法规未赋予村委会实施征地拆迁的职责,且能够证明谁是强拆主体时,由该主体承担违法强拆的法律后果。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通过上述法律可知,村委会的决定事项仅限于上述列举事项,对于涉及众多村民利益的腾退行为,《村委会组织法》并未授权村委会可以以“村民自治”实施。而在腾退案件中实施的暴力拆迁,不仅不是村民自治而是赤裸裸的侵害公民财产行为。
村民自治不受其他机关团体的干扰,但村民自治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个人和单位如果违反了法律都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如果村民委员会的活动违反了法律,也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能用村民自治作为其规避法律责任的理由。看起来合法的村民自治,其实漏洞百出,经不起法律检验。公民的私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既是物权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宪法根本大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当遭遇村民自治拆除或者腾退的情况,应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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