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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拆迁房屋被认定成违建,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11-04

今天要分享的案例是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征收维权案。
2016年的时候,赵江(化名)就听闻他们那儿要进行棚户区改造,其经营和居住的旅馆也在改造的范围内,但一直没有见到公告。
此后,拆迁办的人多次登门和赵江谈补偿的问题,但赵江认为补偿太低,难以维系其现有的生活水平,遂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
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木垒县规划局”)给赵江下了一份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告知其第二层是违建,限其自行拆除。赵江不相信自己经营和居住了多年的旅馆会是违建。因此,他并没有在意上述通知。后木垒县规划局又给赵江下了一份强制拆除决定书,载明短期内要拆除赵江的旅馆。这下赵江再也坐不住了。

几天后,他找到了慕名已久的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的首席律师——燕薪律师,希望燕律师能助他维权。
办案经过
接受赵江的委托后,燕律师立即向法院递交了两份起诉状,要求撤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同时,燕律师进行了项目的调查取证工作,要求公开房屋征收决定等多项信息。
许是木垒县规划局感受到了压力,在上述两个起诉尚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2017年11月的一天,木垒县规划局强拆了赵江的整个旅馆,其中包括木垒县规划局亦认为是合法建筑的旅馆一层。
针对木垒县规划局的强拆行为,燕律师又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在此期间,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答复了房屋征收决定的信息公开申请。燕律师遂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编号(2016)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为“《征收决定》”)。
燕律师向法院起诉称:“2017年11月,原告赵江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得知被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原告位于新疆木垒县花园东路的房屋在该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之内。该征收决定存在诸多违法情形,包括:作出该征收决定前没有征求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及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项目本身并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存在涉嫌以公共利益之名进行商业开发;补偿方案极不合理等等。该征收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对木垒县政府征收现场进行调查形成的笔录一份及照片四张。
针对上述证据,燕律师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照片是原告房屋所在地的现状照片,与本案没有关系。被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本身存在重大违法,从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举证也可以看出被告没有提交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证据及规范性文件,该房屋征收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庭后,被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征收决定》所依据的证据21份,但燕律师认为其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举证,因此拒绝予以质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应当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征收决定》应予撤销。但房屋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的行为,撤销《征收决定》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编号(2016)01号《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律师说法
律师特别提醒,即便是违法建筑,其拆除也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赵江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无权拆除其“违法建筑”,更不用说合法建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无疑违反了法律规定。
此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对拆迁合法性有疑问,可以向当地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其公开拆迁的相关信息。对信息公开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本案中赵江即通过信息公开和起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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