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信息不对称,被征收人怎么做才能挽回劣势
发布时间:2021-10-25
在涉及拆迁的相关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是其中较为突出的案件争议焦点。实践中,具体的拆迁工作一般持续的时间以及涉及的政府信息都非常多且复杂程度较高。政府作为拆迁工作过程中占主导地位的一方,其掌握着较多的信息资源,而被拆迁方所掌握的信息相对较少。这种信息资源的不对称,往往导致在具体问题的解决中,被拆迁方处于劣势地位。政府对于被拆迁人的动态了如指掌,而被拆迁方会陷入被人牵着鼻子走的状态。
拆迁信息不对称,被征收人怎么做才能挽回劣势!今天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律师进行一系列的讲解,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屋拆迁应主动公开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拆迁中的相关规定、办公时间及人员、房产评估报告、补偿方案、补偿的对象等等,这些拆迁方都应该主动的向人民群众做出具体的公示,如果不公开那就是属于违法行为。但重要的是,如果拆迁方并没有主动公开这些东西,那么,被拆迁人一定要拆迁方公开这些内容。我们只有明确了拆迁的具体政策才能更好的维护我们的权益。如果没公开,我们还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被征收人申请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房屋拆迁可以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补偿与安置政策、房屋拆迁决定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等。
(二)拆迁补偿方案:包括拆迁项目的范围、概况、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签约(搬迁)期限,以及补助、奖励办法及标准等内容。
(三)操作流程:包括拆迁工作的流程,申请产权调换房、征拆安置房的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等内容。
(四)拆迁房源信息:包括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源的地址、数量、选房规则、结算办法等内容,其中提供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公布供应基准价格。
(五)分户评估(现状调查)信息:包括拆迁范围内房屋分户评估的信息,拆迁范围内经过调查测算的房屋现状情况及面积等信息。
(六)补偿安置信息:包括被拆迁人所签协议的房屋补偿总额及装修、搬迁补助或搬家、临时安置或自行过渡、设备拆移、提前搬家奖励、围墙地坪道路等附着物分项补偿金额;所申购产权调换房和拆迁安置房的面积、套数、地址;拆迁范围内经联合确认认定的分户情况。
被拆迁人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也应同时公开。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
实施评估的项目应当同时公开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
另外拆迁中政府的违法点大部分都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找出,再通过此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如:行政机关怠于行使公告、通知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与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共同制造公告与公示的假证等违法行为),可以有针对性的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依法维权。这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并不是胜诉状,而是政府的退步和被拆迁人主动权的掌控。因此,作为被征收人,其有权利结合个案情形,向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这是获取政府违法证据的关键措施。
最后总结:信息公开并不是被拆迁人维权的最终目的,而是一个必经的过程和取证的重要手段,被拆迁人维权过程中需要的很多重要信息和材料都由此取得。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和后续的维权手段,给拆迁方施加压力,迫使拆迁方坐到谈判桌上进行协商谈判,并给出更为合理的补偿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