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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仍存有一些问题,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1-09-18

随着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一栋栋的高楼也拔地而起,新楼耸立的背后必有房屋建筑被拆,所以也必有矛盾发生,我国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被征收人的利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今天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郭律师解读一下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存在的问题,以及出现这些问题后的应对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只补房不补“地”,“地”是代表被征收人对土地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我国我认为房屋征收的本质是将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被征收人不只对房屋具有所有权而且对房屋所占的土地有使用权,房屋被拆只补房不补“地”是不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的。
二是补偿标准比较低,从我国《宪法》中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公民的财产进行征收征用时,可以做出“补偿”,而不是公平补偿,这是立法的缺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我们看得到被征收人的房屋自只能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房地产的价格变动之大我们每个人都明白,这使得该房屋的价值波动很大。还有评估机构在现实与拆迁单位有很大的联系,难以做到公正。
三是被征收人几乎没有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权利,《条例》虽然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被征收者大都选择了货币补偿,这并不是因为货币补偿的多,多数是因为通过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理位置和房屋质量并不好,另外有很多被征收者通过产权调换得到的并不是现房,这样造成被征收者无家可归的现象并不在少数。
作为被征收人该如何应对这些问题?
1、在拆迁之初,被征收人一定要关注和搜集拆迁方和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其中包括: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谁是拆迁单位,征收文件,以及其他与此次征收有关的文件。其中,有些文件需要通过请求政府信息公开或诉讼才能看到,还要关注通知甚至公开信,以及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或办法。
2、拆迁谈判必要时需录音留作证据。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如果有拆迁公司找到被征收人洽谈,被征收人要索要他们的授权委托书,让他们出示工作证和拆迁人员的资格上岗证。因为拆迁人很有可能动用社会闲散人员恐吓威胁被征收人。与拆迁办工作人员沟通时,在必要时做录音,“这些话可能作为将来协商谈判取得重要补偿的信息线索,有些被征收人没有固定证据,很难证明对方的口头承诺”。
3、房屋评估报告不符实际要求重评。而在评估公司人员上门时,被征收人也要让他们出示相应评估公司的资质及上岗证件,在评估报告中“与房屋实际面积,装修情况,层高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质疑,要让评估人员详细记载,必要时要他重新评估”。
4、补偿不合理时,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进行维权。政府在发布收公告时,一般会明确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要注意在时效范围内实现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然,一些地方的违法拆迁连公告也不发的,所以,权利不因告知而存在,也不因没有告知而消亡,只要政府有具体行政行为如发布拆迁补偿安置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发出限期搬离的通知、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等,被征收人即有权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属于相对比较专业的一个事情,一般被征收人不具备专业、系统的法律知识,行使这项权利就比较困难。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被征收人最好咨询、委托专业的律师来进行,以避免因为准备不充分而维权失败,浪费维权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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