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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拆迁各项补偿存在的“潜规则”
发布时间:2019-03-01

    随着各级政府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越来越重视,各地禁养限养、养殖场拆迁也进行的如火如荼,但同时各种野蛮拆迁、“一刀切”拆迁的新闻也屡见报道,这不仅仅给养殖户的生存带来灭顶之灾,也给政府的公正形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养殖场拆迁补偿是大多数养殖户都普遍关心的问题,下面讲一下养殖场补偿中存在哪些“潜规则”?
    一、国家乃至地方,不会专门针对养殖场制定相应的拆迁补偿规定
    首先占用的土地往往都是自家的承包经营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使用权而不是一种所有权。使用权在拆迁中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的年产6倍之上来进行补偿,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这属于征地补偿。
    二、补偿是地上附着物
    地上附着物要强调一点,政府在拆迁的时候说地上附着物是违章建筑,我们要打击好这点,这绝不是违章建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所从事的农牧畜业、养殖业、种植业本身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首先是没有改变土地的用途和属性,这个涉及不到违章建筑的问题,这是一种打压拆迁心理价格的手段而已。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相关厂房、养殖设施、养殖工具、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用电用水和环评的处理设施等,都属于补偿范围,而且是不可移动的补偿范围。
    三、搬家补助费
    已投入资产补偿,顾名思义,建设养殖场时投了多少钱在圈舍、养殖设施设备上,注意,这部分补偿是给你搬不走的物件的补偿,设备能搬走不给补偿,但可以给下边提到的搬家补助,这部分补偿一般通过评估确定。
    四、停产停业损失
    补偿是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年限来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有些地方是按照每头猪补偿200来算,这种按照每头猪、每只鸡多少钱来赔偿的方式方法是不科学的。我们都清楚养猪养鸡是一年要养好几批,单纯补偿这一季养猪养鸡的钱,完全不能弥补损失。应该在一个评估体系当中进行停产停业损失的核定,而且不能经过纳税,因为养殖业往往都是不纳税的,其他的还涉及到搬迁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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