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不合理,法律救济屡遭碰壁该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21-07-15
今天要向大家分享的案例是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彤律师代理的土地征收维权案件。
主人公赵鹏(化名),系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新春村村民,多年前承包了村里的地进行耕种。2013年初,村里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土地补偿标准过低,赵鹏没有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经过多方打听,赵鹏找到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彤律师,希望其能帮助自己维权。
办案经过
接受赵鹏的委托后,周律师首先对此次征地项目做了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通过信息公开要求获取此次项目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相关批复文件、土地征收公告、征地协议、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征地红线图、征地补偿金额发放情况等相关材料。修文县国土资源局以赵鹏未向其提供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被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相关证明,不能证明是涉及其切身利益及是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所获取的信息,故赵鹏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主体资格为由,作出了不予公开的答复。
针对修文县国土资源局的上述答复,周律师向修文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答复。但修文县人民政府以同样的理由维持了修文县国土资源局的答复。
于是,周律师一纸诉状将修文县国土资源局和修文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修文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答复及修文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贵阳市关山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二被告坚持认为赵鹏不能证明其申请的信息公开涉及切身利益,也不能证明是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所获取的信息,故赵鹏不符合其申请公开信息的公开对象,即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
针对两被告的辩解,周律师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1995年即拥有了涉案地块的使用权,且征地前涉案地块仍由赵鹏使用,故其具备申请公开前述信息的主体资格。此外,若二被告认为赵鹏申请的信息不是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亦应当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告知赵鹏证明或者说明其申请的信息系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但二被告自始至终并没有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义务。故二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律师的观点,撤销了修文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及修文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修文县国土资源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律师说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具体到本案中,赵鹏可以向修文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获取本次征地项目的相关信息。而修文县国土资源局即便是认为赵鹏不是为了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信息公开,也应当履行法定的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告知赵鹏其需要证明或者说明确系为了上述需要而申请信息公开,否则,便是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