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拆迁律师 > 政策法规 > 拆迁相关 >
拆迁内幕(二十一)——拆迁补偿方式单一
发布时间:2021-07-02

实践中,经常出现征收补偿决定侵犯补偿方式选择权的情况。当房屋征收部门与你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时,房屋征收部门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在这种情形下,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就又可能不给你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确定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置换,从而侵害你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可参考:拆迁合法性判定(十)——征收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今天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律师来给大家讲解房屋征收过程中套路和内幕的系列(二十一),拆迁补偿方式单一这种情况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拆迁户拥有征收补偿方式选择权,你完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拆迁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即是违法)
来硕律师温馨提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拆迁户有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如果征收方只提供某一种方式,属于违法征收行为,我们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