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内幕(十六)——农村拆迁“一户多宅”无
发布时间:2021-06-24
在征地拆迁的实践过程中,经常存在着征收方以被征收人“一户多宅”违法为由,将多出宅基地上的建筑拆除,而且以“违章建筑”为由不给补偿款的情况。
今天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律师来给大家讲解房屋征收过程中套路和内幕的系列(十六),农村拆迁“一户多宅”无补偿这种情况
造成“一户多宅”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祖辈遗留宅基地,年久失修没人居住但集体没有收回的;
2.新民居或农村新规划重新划分宅基地,而原宅基地并没有收回的;
3.农村家庭子女外出工作户口迁出前,在农村已经分户并申请的宅基地。
一般情况下“一户多宅”是违法的。但是实践中因继承、买卖、与户籍管理制度的衔接等原因,确实存在“一户多宅”现象,一户有好几处宅基地,有好几个宅基地使用权证。这里来硕律师提醒:应区分形成原因分别处理,而不能直接定其违法!
“一户多宅”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对于合法的“一户多宅”,拆迁时同样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按照国家“一户一宅”的基本规定,凡是没有经过审批而私建的多余房屋,拆迁时均不应给予补偿。
1、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造成的“一户多宅”,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在征地拆迁中,这样的“一户多宅”一样可以拿到合理合法的补偿。
2、在农村很常见的现象是,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申请宅基地就是批不下来,于是就有了因房屋买卖而形成的“一户多宅”。这类情况的“一户多宅”拆迁也可获得相应的补偿。
①买方与卖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②买方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③卖方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④买卖需征得集体组织同意;⑤土地随房屋一并买卖。
3、合法继承形成“一户多宅”,拆迁时也可主张多宅的合法补偿。
对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成员、非本村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而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进行登记发证,应当在宅基地证备注栏里标注:本权利人是本集体原成员房屋的合法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地上房屋作为农民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地随房走,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是可以进行合法确权的。在拆迁中,也完全可以主张多宅的合法补偿。
相关法律解读:《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和第5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通知》,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因此,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这两条规定共同确定了“一户一宅”原则。